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12-05 14:18
共1个回答
热心网友 时间:2023-01-23 17:10
2008年12月1日发布。
《森林防火条例》于2008年11月19日*第36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2008年12月1日发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共计六章56条。
修改后的条例从以下几个方面进一步完善了法律责任:
一是明确了地方*及其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森林防火职责的法律责任。
二是明确了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和个人及其他管理相对人违反有关森林防火管理行为的法律责任。
三是规定了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森林火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外,还可以责令责任人补种树木。
四是为有效遏制和惩处各种违法行为,条例提高了罚款的数额。
扩展资料
《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各级*及其森林防火指挥机构、林业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依法落实森林防火责任制的;
(二)未依法编制森林防火规划的;
(三)未按照有关规定制定森林火灾应急预案或者应急处置办法的;
(四)未按照规定建设森林防火设施的;
(五)未按照规定落实值班、带班制度的;
(六)发生森林火灾,未及时采取扑救措施或者有关负责人未到森林火灾现场组织处置的;
(七)瞒报、谎报或者故意拖延报告森林火灾的;
(八)编造、传播有关森林火灾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的;
(九)其他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森林防火条例-第二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