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在知识产权局备案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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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12-08 0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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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30 11:54
给你一个流程模板 一、企事业单位预审备案
(一)申请备案的企事业单位应当满足如下条件:
1.注册或登记地在徐州市行政区域,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高校或科研院所;
2.生产、研发或经营方向涉及智能制造装备产业领域,如工程机械(包括矿山机械)、特种车辆(包括消防装备、新能源汽车)、新型电力装备领域、节能环保装备领域、民用航空装备领域、卫星及应用产业、智能关键基础零部件制造、轨道交通装备、海洋工程装备、机器人与增材设备制造、智能测控装备制造等相关产业(详见附件1);
3.具备良好的知识产权工作基础,有自主的专业技术研发团队,配备自主专职知识产权负责人,建立知识产权管理制度;
4.备案将优先支持领域符合的,参与《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备案或通过第三方认证的单位;被国家、省、市知识产权局评为知识产权示范企业、优势企业的单位;获得国家、省、市专利奖项的单位;承担省市高价值培育计划项目、战略推进计划项目的单位;*招商引资的优秀企业等。
(二)申请备案的企事业单位应提供下列备案材料:
1.《中国(徐州)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专利快速预审业务企事业单位备案申请表》(附件2);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或事业法人证书复印件;
3.《承诺书》(附件3);
4.《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专利申请须知》(附件4);
5.近三年发明专利电子清单(包括申请清单、授权清单、有效清单,写明申请日、申请号、发明名称即可);
6.近两年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及利润表)。
7.其他相关证明材料(非必要材料),企业贯标认证、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知识产权优势企业、专利奖等相关证书,承担国家、省、市知识产权项目的合同书,承担省市高价值培育计划项目、战略推进计划项目或*招商引资项目的相关证明文件等;
备注:以上材料均需加盖公章,其中材料1、2需在预审系统(http://xuzhou.xzippc.cn/)申请时上传TIF格式扫描件。
二、专利代理机构预审备案
(一)代理机构的备案条件:
1.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批设立,并在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代理管理系统”中处于正常状态;
2.近一年内未发生因违反《专利代理条例》有关规定受到各级专利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3.无代理非正常专利申请及其他不良记录。
(二)代理机构备案,需提交以下资料:
1.《中国(徐州)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专利代理机构备案申请表》(附件5);
2.代理机构营业执照(或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复印件;
3.《专利代理机构承诺书》(附件6);
4.《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专利申请须知》(附件4)。
备注:以上材料均需加盖公章,其中材料1、2需在预审系统(http://xuzhou.xzippc.cn/)申请时上传扫描件。
三、备案流程
(一)申请备案主体将备案申请材料窗口递交或者邮寄至保护中心;
(二)在预审系统网站http://xuzhou.xzippc.cn/上注册并申请用户备案;
(三)保护中心对备案材料进行初步审核,进行备案信息录入,上报国家知识产权局,经复核、确认后,通过预审系统审核,备案完成;
(四)保护中心将定期公布备案成功主体名单;
(五)后期发现不符合国家知识产权局和保护中心相关管理规定要求的备案主体,保护中心将取消其备案资格,并进行告知。
四、备案须知
备案主体应保证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联系人等信息准确。相关信息发生变更的,应该在1个月内完成备案信息的更新,备案更新审核合格前,暂缓预审申请。
五、联系方式
受理单位:中国(徐州)知识产权保护中心
联系人:宋茂寒 朱茜
联系电话:0516-87787817
邮箱:xzzscqbhzx@163.com
网址:http://xuzhou.xzippc.cn/
地址:江苏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龙湖南路11号政务服务中心五楼
六、备案申请时间
工作日上午9:00-11:30,下午2:00-5:30。
(如有调整,另行通知)
七、本工作流程和要求解释权归保护中心所有。
附件:1.中国(徐州)知识产权保护中心IPC及洛迦诺分类号
2.中国(徐州)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专利快速预审业务企事业单位备案申请表
3.承诺书
4.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专利申请须知
5.中国(徐州)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专利代理机构备案申请表
6.专利代理机构承诺书
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30 11:54
申请人或专利权人仅持有一份证明文件原件,而该原件又涉及到多份专利申请或专利时,可以将证明文件原件交至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国家知识产权局对证明文件原件上的印鉴进行审核后,给出证明文件备案编号,并将证明文件原件存档。申请人或专利权人在办理相关专利或专利申请的法律手续时,提供证明文件备案编号与提交证明文件原件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请求办理所需材料:
(1)经代理机构或当事人签章的《文件备案请求书》 。
(2)证明文件原件及相应的复印件。证明文件原件应当是由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或者是由当事人签订的正本,证明文件是外文的应当附具中文译文。使用证明文件复印件作为正本备案的,应当经过公证或者由出具证明文件的主管部门加盖公章。使用在外国形成的证明文件复印件作为正本备案的,应当经过公证,必要时应经过公证和认证。
(3)证明文件涉及到的专利申请号或专利号清单。该清单需由代理机构或当事人签章予以确认。
(4)证明文件涉及的专利或专利申请数量达到10件以上时,需要提交电子形式的专利申请号或专利号清单。电子形式的申请号清单可以保存为文本文件(.txt)或者word文件(.doc)。专利申请号应当符合专利局规定格式,申请号之间用半角分号隔开。2003年10月1日之前提交的专利申请,申请号应当是9位数字与字母的组合;2013年10月1日之后提交的专利申请,申请号应当是13位数字与字母的组合。PCT申请的申请号的格式应当符合标准。
需要提交电子形式专利申请号清单的,可以使用存储媒介将电子形式的申请号清单直接提交至专利局受理服务大厅专利事务服务窗口;也可以发送至电子邮箱:yibu-print@cnipa.gov.cn。发送邮件时,邮件标题应当标明请求人名称及办理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