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12-07 0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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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09-24 15:31
设立普通的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
2、有符合《律师法》和本办法规定的律师;
3、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一定的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且在申请设立前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处罚;
4、有符合本办法规定数额的资产。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国家出资设立的律师事务所,除符合《律师法》规定的一般条件外,应当至少有二名符合《律师法》规定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
需要国家出资设立律师事务所的,由当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筹建,申请设立许可前须经所在地县级*有关部门核拨编制、提供经费保障。
第十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可以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律师业发展需要,适当调整本办法规定的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特殊的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和个人律师事务所的设立资产数额,报司法部批准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