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12-09 1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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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8-25 13:53
房屋赠与,指一方(赠与人)自愿把自己所有的房屋无偿赠与他人(受赠人),他人愿意接受的民事法律行为。房屋赠与的双方当事人应订立书面合同。如果因赠与人撤回赠与而发生纠纷,受赠方可请求人民*裁决。下面是我给大家带来的关于房屋赠与纠纷的答辩状范例,以供参考。
房产赠与纠纷的答辩状范本
答辩人:李**,女,1970年1 月24 日出生,汉族, 现住日照市东港区×××街道×××村。
被答辩人:王**,女,1925年11 月7 日出生,汉族, 现住日照市东港区××××××居委。
答辩人与王春英房产权属争议纠纷一案,现答辩人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及事实答辩如下:
一、原告的第一项诉讼请求不属于民事审判的范围,应依法驳回原告该项诉讼请求。
原告的第一项诉讼请求要求“确认周家强原办理的东港区国用(1999)字第11(××)×××号土地使用证及日房字第0×××号城镇私房所有权证的行为无效”。
而周家强办理上述土地使用证及城镇私房所有权证的行为属于行*律法规调整的范围,因此原告的该项诉讼请求不属于民事审判的范围,应依法驳回。
二、原告的第二项诉讼请求无任何事实与法律依据,应依法驳回。
原告的第二项诉讼请求要求“确认被告李玉梅于2006年7月26日与周家强签订的赠予协议书无效”。
无任何事实与法律依据。
李玉梅与周家强签订协议时都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周家强自愿将合法财产赠予被告李玉梅,李玉梅也愿意接受,其他任何第三人都无权干涉,该赠予协议书当然有效;何况该赠予协议书经过了公证处的公证,其真是性和合法性是毋庸置疑的'。
三、原告的第二项诉讼请求属于无理要求,无法无据,应依法驳回。
(一)如原告所讲,本案所涉及的2套房产现均登记在答辩人名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及相关法律规定,答辩人是该2套房产的当然的合法所有者。
(二)本案所涉及的2套房产原为答辩人亡夫周家强所有,2006年7月26日,周家强通过公证的方式将该2套房产赠予答辩人;公证人员通过对涉及该2套房产的相关法律文书进行了严格审查,出具了(2006)日证民字第×××号公证书,这也就说明答辩人受赠该2套房产之前的相关法律文件全部是真实、合法、有效的,原告诉称该2套房屋为自己所有,是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根据的。
综上,对于上述2套房产,答辩人取得途径合法,且持有合法的产权证书,该2套房产无可争议地为答辩人所有。
原告无理起诉,企图争夺答辩人的财产,不仅法律不会支持,也是一种极不道德的行为。
总之,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请求法庭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 致
东港区人民*
答辩人:李**
20XX年3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