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航规章 航空器哪些情况下 需要试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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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12-08 21: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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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12-20 18:5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民用机场管理条例》均未制定试飞的相关条例,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针对民用航空器的起飞制定了相关条例,详细如下:
第四十五条 飞行前,机长应当对民用航空器实施必要的检查;未经检查,不得起飞。
机长发现民用航空器、机场、气象条件等不符合规定,不能保证飞行安全的,有权拒绝起飞。
第五十一条飞行中,机长因故不能履行职务的,由仅次于机长职务的驾驶员代理机长;在下一个经停地起飞前,民用航空器所有人或者承租人应当指派新机长接任。
第五十三条 本法所称民用机场,是指专供民用航空器起飞、降落、滑行、停放以及进行其他活动使用的划定区域,包括附属的建筑物、装置和设施。
本法所称民用机场不包括临时机场。
军民合用机场由*、*军事委员会另行制定管理办法。
第七十九条 民用航空器不得飞越城市上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起飞、降落或者指定的航路所必需的;
(二)飞行高度足以使该航空器在发生紧急情况时离开城市上空,而不致危及地面上的人员、财产安全的;
(三)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获得批准的。
第九十条 从事飞行的民用航空器,应当携带下列文件:
(一)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证书;
(二)民用航空器适航证书;
(三)机组人员相应的执照;
(四)民用航空器航行记录簿;
(五)装有无线电设备的民用航空器,其无线电台执照;
(六)载有旅客的民用航空器,其所载旅客姓名及其出发地点和目的地点的清单;
(七)载有货物的民用航空器,其所载货物的舱单和明细的申报单;
(八)根据飞行任务应当携带的其他文件。
民用航空器未按规定携带前款所列文件的,*民用航空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地区民用航空管理机构可以禁止该民用航空器起飞。
第一百七十九条外国民用航空器应当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主管部门指定的设关机场起飞或者降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