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工路亚假鱼饵在排污登记表中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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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12-08 2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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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06-29 07:32
在
我局于2021年8月11日、9月10日对你经营的路亚假饵加工点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经营的路亚假饵加工点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一、你个人经营的路亚假饵项目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营口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份(2021年8月11日、2021年9月10日现场记录,由营口市生态环境执法人员提供)。证明了对你个人经营的路亚假饵项目现场检查情况。
2、营口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2021年9月10日
现场记录,由营口市生态环境执法人员提供)。证明了你个人经营的路亚假饵项目存在未依法报批环评文件的违法事实及造成违法事实的原因。
3、现场照片2份(2021年8月11日、2021年9月10日现
场拍照取得,由营口市生态环境执法人员提供)。证明了你个人经营的路亚假饵项目已建成并投产,8月11日现场检查时正在生产,9月10日现场检查时的情况。
4、身份证复印件1份(2021年9月10日由企业提供)。证明了你个人是该项目经营者的身份。
5、《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节选)(2021年9月10日,由营口市生态环境执法人员提供)。证明了你个人经营的路亚假饵项目,应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
6、投资情况说明1份(2021年9月10日由企业提供)。证明了你个人经营的路亚假饵项目总投资额为人民币7万元。
你个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二项、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及《营口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标准》第1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个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玖佰壹拾壹元捌角玖分。
二、你个人经营的路亚假饵项目喷漆等生产环节未配套建设大气污染环境保护设施即投入生产。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营口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份(2021年8月11 日、2021年9月10日现场记录,由营口市生态环境执法人员提供)。证明了对你个人经营的路亚假饵项目现场检查情况及该项目未配套建设大气污染环境保护设施即投入生产。
2、营口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2021年9月10日现场记录,由营口市生态环境执法人员提供)。证明了你个人经营的路亚假饵项目喷漆等生产环节未配套建设环境保护设施即投入生产的违法事实及造成违法事实的原因。
3、现场照片2份(2021年8月11日、2021年9月10日现场拍照取得,由营口市生态环境执法人员提供)。证明了你个人经营的路亚假饵项目喷漆等生产环节未配套建设环境保护设施即投入生产,8月11日现场检查时正在生产,9月10日现场检查时的情况。
4、身份证复印件1份(2021年9月10日由企业提供)。证明了你个人是该项目经营者的身份。
5、《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节选)(2021年9月10日,由营口市生态环境执法人员提供)。证明了你个人经营的路亚假饵项目,应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
你个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及《营口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标准》第5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个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拾陆万叁仟元。
三、你个人经营的路亚假饵项目未办理排污许可证即排放
污染物。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营口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份(2021年8月11日、2021年9月10日现场记录,由营口市生态环境执法人员提供)。证明了对你个人经营的路亚假饵项目现场检查情况。
2、营口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2021年9月10日现场记录,由营口市生态环境执法人员提供)。证明了你个人经营的路亚假饵项目存在未办理排污许可证即排放污染物的违法事实及造成违法事实的原因。
3、现场照片2份(2021年8月11日、2021年9月10日现场拍照取得,由营口市生态环境执法人员提供)。证明了你个人经营的路亚假饵项目已建成并投产,8月11日现场检查时正在生产,9月10日现场检查时的情况。
4、身份证复印件1份(2021年9月10日由企业提供)。证明了你个人是该项目经营者的身份。
5、《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表分类管理名录》(节选)(2021年9月10日,由营口市生态环境执法人员提供)。证明了你个人经营的路亚假饵项目,应办理排污许可证。
你个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第四十五条第二款、《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项及《营口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第16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个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拾柒万肆仟元。
我局于2022年6月17日对你个人送达了《营口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营环罚(听)告字〔2022〕第5017号)告知你个人有权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你个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听证申请及陈述申辩申请。
针对上述行政处罚,限你个人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辽宁省非税收入电子缴纳通知书》要求缴纳罚款(《辽宁省非税收入电子缴纳通知书》附决定书后)。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可以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你个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辽宁省生态环境厅或者营口市*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鲅鱼圈区人民*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