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3 06:35
共1个回答
热心网友 时间:2022-05-03 00:49
我国《证券法》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对股票发行核准制进行明确规定: 规定了发行人自主选择券商、协议确定发行价格的市场化原则
《证券法》第22条规定:“公开发行证券的发行人有权依法自主选择承销的证券公司。证券公司不得以不正当竞争手段招揽证券承销业务。“股票发行采取溢价发行的,其发行价格由发行人与承销的证券公司协商确定,报*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这一规定表明,按照核准制的要求,发行人选择承销商和确定发行价格都趋向于市场化,市场选择发行公司的机制开始发挥作用。 第四章 核准制下的工作程序 为实施《证券法》关于股票发行核准制的规定,中国*先后发布了有关实施办法和指导意见,形成了一套比较规范的运作程序。第四章、发行人自主选择有主承销资格的证券公司为发行推荐人和主承销商 公开发行证券的发行人从公司发展战略和寻求发行上市需要出发,自主选择其有主承销资格的证券公司担任发行推荐人和主承销商。
中国证券业协会2000年发布了《信誉主承销商考评试行办法》,规定由证券发行人、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以及中国*按统一标准,对具有主承销资格的证券公司进行考评。积分前8位的授予“信誉主承销商,中国*将对其发行承销业务优先受理。 担任主承销商的证券公司,向中国*推荐发行人,并对所出具的推荐函、尽职调查报告承担相应责任。
对于主承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及进行重大重组的上市公司增发或配股的,证券公司应履行其对发行人的上市辅导义务。在1年的辅导期内,需要帮助企业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财务制度,熟悉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规则,对企业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提供顾问服务等。担任主承销商的证券公司应当成立内核小组,并按内核程序对决定推荐发行的公司出具推荐函。要明确推荐意见及其理由,正确评价发行人发展前景,阐明有关发行人是否符合发行上市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揭示发行人的主要问题和风险等。对于发行人的不规范行为,证券公司应要求其整改,并将整改情况在尽职调查报告或核查意见中予以说明。
担任主承销商的证券公司应当在发行完成当年及其后的1个会计年度发行人年度报告公司布后1个月内,对发行人进行回访,就其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盈利预测实现情况、是否严格履行公开披露文件中所作出的承诺、以及经营状况等方面是否与推荐函相符等进行核查,出具回访报告。 中国*受理申请文件后,对发行人申请文件的合规性进行初审、并在30日内将初审意见函告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主承销商自收到初审意见之日起10日内将补充完善的申请文件报至中国*。中国*对按初审意见补充完善的申请文件进一步审核,并在受理申请文件后60日内,将初审报告和申请文件提交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设立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依照法定条件审核股票发行申请,以投票方式对股票发行申请进行表决,提出审核意见。
发行审核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独立发表审核意见并享有表决权,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发行人获准发行股票后,将与承销商依据公司价值和一级市场供求状况,协商确定股票发行价格。发行定价和发行方式都将更多吸取国际市场的经验,趋于多样化和市场化。
发行人和承销的证券公司也将对市场状况作出判断,选择认为适宜的时机发行股票,以尽量保证发行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