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破产员工补偿金怎么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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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4-23 06: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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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2-06-16 18:56
企业破产员工的补偿金与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同在第一顺序来清算。
合伙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散:
(一)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
(二)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三)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四)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三十天;
(五)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六)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七)法律、行*规规定的其他原因。
合伙企业解散,应当由清算人进行清算。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或者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以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后十五日内指定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担任清算人。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指定清算人。企业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企业合伙人或者人民*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企业登记,企业公司终止。
【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一百一十三条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