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颁发《深圳市*关于鼓励科技人员兴办民间科技企业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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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11-10 0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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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11-23 03:38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科技人员的积极性,促进科研与生产直接结合,发展外向型的先进技术特别是高技术产业,繁荣特区经济,特制定本暂行规定。第二条 民间科技企业是指科技人员自愿联合投资,从事科技开发及其有关的生产、销售、咨询服务等经营活动的企业。第三条 科技人员可以以现金、实物及个人所拥有的专利、专有技术、商标权等工业产权作为投资入股,并分取应得的股息和红利。第四条 民间科技企自愿的原则下,可吸纳其他国营企业和集体企业的股份;经深圳市有关部门批准后,民间科技企业亦可吸纳海外投资者和涉外企业的股份。第五条 民间科技企业经审查、核准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后,即具有法人资格。民间科技企业可独立行使经营管理权,享有其他类型企业的同等权利,其经济活动受深圳市*分成的有关规定和本暂行规定的管辖和保护。第六条 *为民间科技企业提供生产经营方面的便利。第七条 民间科企业按集体企业纳税;民间科技企业在发展初期,可以根据经营情况向税务部门申请减免一至三年企业所得税。第八条 税务、审计、保险、工商行政管理、劳动人事管理、外汇管理、金融管理、物价管理、科技管理等部门,必须根据各自的职能依法对民间科技企业加强管理,并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第九条 在深圳经济特区兴办民间科技企业,由科技人员提出申请,并经深圳市*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第十条 申请筹建民间科技企业时须提交下列文件:
1、申请筹建书;
2、可行性研究报告;
3、企业发起人起草的企业章程;
4、资金来源证明;
5、企业发起人名单、身份证明及简历、专长证明和固定住所;
6、其他规定文件。第十一条 民间科技企业从批准之日起半年内为筹建有效期。第十二条 民间科技企业须在企业筹建有效期内向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登记注册;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企业的成立日期。第十三条 民间科技企业申请登记注册时,应提交下列文件:
1、筹建批准证明;
2、在深圳市注册的会计师事务所开具的验资证明;
3、经深圳市公证机关公证的全体发起人签署的企业章程;
4、企业所在地址及法人代表姓名及其住所;
5、其他规定文件。第十四条 民间科技企业可以从国家银行取得抵押贷款、担保贷款或信用贷款;民间科技企业向外资银行申请贷款,须经市*有关部门批准。第十五条 市*鼓励民间科技企业扩大生产和设立新的企业,经营好的民间科技企业可以收购其他企业;民间科技企业将企业盈利用于再投资或再生产,可向税务部门申请减免所得税。第十六条 民间科技企业建立有限公司,股东须在两名以上,注册资本须在壹万元人民币以上,各股东以其出资的注册资金额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对外以全部资产承担有限经济责任。第十七条 民间科技企业建立股份有限公司,除本暂行规定之外,按《深圳经济特区国营企业股份化试点暂行规定》办理(下面各款中涉及股份有限公司的,均执行本条款规定)。第十八条 民间科技企业的企业章程应载明下列事项:
1、公司的名称和所在地;
2、公司的宗旨、经营范围和规模;
3、资本总额、出资比例和出资期限;
4、股权转移的办法;
5、股东大会或董事会的职权、召开办法及表决程序;
6、管理机构的设置、职权、办事制度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聘请办法;
7、财务、会计、审计制度;
8、利润分配(包括企业发展基金、后备基金、福利基金、奖励基金的比例等)和亏损分担的办法;
9、公告办法;
10、违反章程的责任;
11、章程修改的程序;
12、解散和清算;
13、其他必要事项。第十九条 民间科技企业有权招收职工,招工应签定劳动合同,明确规定雇用、解雇、报酬、劳动保险等事项,民间科技企业招收职工应向劳动局备案。第二十条 民间科技企业有权解雇职工,职工有权提请辞职,但须执行劳动合同中的规定,并执行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第二十一条 鼓励和欢迎特区外科技人员来特区兴办民间科技企业。特区外的科技人员在特区创办民间科技企业或到民间科技企业供职,经市*有关部门批准可办理在特区内的居住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