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如何设计好试用期员工的录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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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11-09 13: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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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11-18 20:30
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存在很多的法律风险,作为用人单位,如何尽量预防和避免类似的法律风险?如何制定和运用试用期录用条件?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这一条实际上给用人单位正常用工增加了一层保障,因此用人单位应当善于管理处于试用期的劳动者。
试用期录用条件的内容,越全面越详细越好,笔者认为有以下几条:1、诚信信息条件;2、入职手续条件;3、岗位职责岗位要求条件;4、遵守规章制度条件;5、绩效考核条件、6其他条件。
比如诚信信息条件,以下情况可以作为不符合录用条件:隐瞒个人真实情况、工作经历、告知虚假身体健康状况、学历、职业资质、工作经历、隐瞒自己受过刑事行政处罚、被人民*列为失信被执行人、上黑名单等信息及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各种情形。
再如遵守规章制度条件,可以规定试用期员工存在被3次书面警告、一个月累计事假超过3天或试用期内累计超过6天事假、请病假而不提供全面的病假材料、无故旷工1天、打架辱骂同事造成不良影响、扰乱工作经营秩序、拒不接受工作安排等情形的,一律属于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
对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的几点建议:
1、 制定完善的录用条件,内容祥尽、合理合法。
2 、将录用条件告知员工并签字。
3、留存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证据。
4、存在合法的试用期。
5、解除合同必须在试用期内进行。
6、解除合同时要告知员工理由并签字。
7、解除合同时应通知工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