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3 06:09
共5个回答
热心网友 时间:2022-05-01 13:09
小商店被告侵权了,*传票也来了,应当依照传票上规定的时间地点去积极应诉。
1、如果小商店侵权是事实的话,应当主动与对方和解,和解了,对方撤诉了就没有了。和解不了,只有听从人民*的判决。
2、如果对方的起诉与事实不符,小商店可以积极提出答辩意见,并向人民*提供对小商店有利的证据,有了对小商店有利的证据,人民*会依法作出判决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五条 人民*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答辩状应当记明被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 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人民*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 状副本发送原告。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审理。
扩展资料:
侵权行为的界定:
(一)侵权行为的客体是法律确认和保护的权益
关于是否属于法律确认和保护的权益,可分为三种情况来认定:一种情况是,侵害的客体是属于法律绝对保护的权益。这种权益具有对世性,亦即世界上任何人都负有不得侵害的义务,其义务人具有不特定性。
无论是什么人,凡是侵害了这种权益的,都属于侵权行为。如在一般情况下,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和财产权,均属于法律绝对保护的权益,允许行为人对客体进行伤害,对这种伤害,法律不禁止,也不谴责,甚至鼓励。
只有在行为人违反这些条件时,法律才给予保护。如医生治病救人,不仅要切除病人身上的病患,而且为了病人的利益,在切除病患时,还必须连带地切除病人的一些好的器官或者机体。这是为了保住病人的生命,不得已而为之,这种行为当然不算侵权。
如果超出这种情况或不符合这些条件,切除了病人身上不应该切除的其他器官或者机体,这就属于侵害了法律所保护的合法权益,应当认定为侵权。如被媒体炒得沸沸扬扬的某医院为治疗盲肠炎,竟将病人的子宫也切除掉了。
(二)对侵权主体的认定
认定侵权行为应当将侵权行为与侵权责任的具体承担区分开来。传统民法理论认为,无行为能力人因其不具有行为能力,其行为不存在侵权问题。这种观点值得商榷。侵权行为与侵权责任的具体承担是两个不同性质的问题。
中国民法通则第133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
中国最高人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讲得更清。
其第22条规定“监护人可以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 因被监护人的侵权行为需要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由监护人承担。”这里最高人民*将被监护人“造成他人损害的行为”明定为侵权行为。其中的被监护人自然包括无行为能力人。
据此, 完全有理由地认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成为侵权主体, 其行为可以构成侵权行为, 而与其是否具体承担民事责任并无必然关联。
(三)对于侵权的“行为”的认定
传统民法理论将侵权行为与行为人有无认识判断自己行为后果的能力联系起来。认为无行为能力人因其不能辨认、判断自己行为的后果,不具有侵权行为能力。本文认为, 对侵权行为的认定施加过多的主观因素是不必要的。
生活实践证明存在两种侵权:一种主观无过失侵权,包括无行为能力人侵权和“好心办坏事”的侵权; 另一种是过错侵权,即有故意或过失的侵权。这两种侵权对受害人所造成的侵害后果,从性质上并没有什么 两样。侵权行为属于事实行为。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如何避开侵权“坑”?
热心网友 时间:2022-05-01 14:27
小商店被告侵权了,*传票也来了,应当依照传票上规定的时间地点去积极应诉。热心网友 时间:2022-05-01 16:01
只能应诉,不要怕,接受处理而已。热心网友 时间:2022-05-01 17:53
你好,这个要看你是商标侵权还是专利侵权,建议找律师帮助,希望能帮助到你望采纳热心网友 时间:2022-05-01 20:01
被告侵犯什么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