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3 0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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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8 09:47
火灾现场是查证火灾原因提取痕迹物证的重要场所。保护好火灾现场能够为*机关消防机构做好火灾调查工作奠定良好基础。
《消防法》第51条规定:火灾扑灭后,发生火灾的单位和相关人员应当按照*机关消防机构的要求保护现场,接受事故调查,如实提供与火灾有关的情况。
(1)人人都有保护火灾现场的义务。火灾现场保护工作应当由发现起火时开始,不要等消防队或火灾调查人员到达后才开始。因此,能够最早到达火场和发现起火的人员、专职消防队员、治保人员以及单位负责人等都有责任保护现场,广大的干部群众都有义务及权利协助保护好火灾现场。
(2)火灾扑救中应注意保护火灾现场。应将扑救火灾的过程也视为火灾现场保护的重要组成部分。无论是单位自救时还是*消防队到场后,火场指挥人员在灭火行动中都应充分注意这一点。在火势被控制后扑灭残火时或者对火场实行检查时,不宜用直流水直射重点保护区,以尽量避免破坏现场或者移动物证。在检查火灾现场时,应尽量不移动室内物品及电器(开关、电闸)、机器设备,防止踩踏破坏物品,对可能盛有危险品的容器不宜随便触摸和挪动,以免破坏上面可能留有的指纹痕迹。当灭火过程中所使用的动力设备(如链锯、便携式发动机以及手抬机动泵等)需要加油时应在火场以外的地点进行,防止溢出的汽油污染作为物证的危险品。例如,在*机关消防机构的火灾调查人员还未到达火场之前火已被扑灭,失火单位应当积极安排人员把火灾现场保护起来,待*机关消防机构的火灾调查人员到场后,应将了解的情况向他们介绍,并把火灾现场保护工作移交给他们。
(3)正确划定火灾现场保护范围。火灾现场保护范围的划定,应依据着火物质的性质和燃烧的特点等不同情况来决定。在确保能够查清火灾原因的条件上,应尽量把保护范围缩小到最小的限度,如在建筑群中起火的建筑物只有一幢,那么需要保护的现场通常也只限于起火的那一幢。如果着火的部位只是一个房间,则需要保护的火灾现场也应限定在起火的房间内。在一般情况之下,建筑物火灾在被烧建筑物墙外1米之内,露天火灾在被烧物质范围外1米之内均应划为现场保护区。但是,当起火部位不明显,对起火位置看法有分歧或者初步认定的起火点与火场遗留痕迹不一致时,其保护范围还应根据现场条件及勘查工作需要扩大。当起火原因被怀疑是电气设备故障所致时,凡属与火场用电设备有关的线路、电器(总配电盘、开关、灯座以及插座)、设备(电机、机动设备)及其通过和安装的场所都应划入被保护范围。若起火点与故障点不一致时,甚至相距很远时,其保护范围还应扩大到发生故障的那个场所。对于爆炸火灾现场,除应将抛出物的着地点列入保护范围外,同时还应把爆炸破坏或者影响波及到的建筑物也列入保护范围。
火灾现场保护时间应从发现起火到失去保护价值时止。火灾现场保护的撤销,应由*机关消防机构或者立案机关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