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10-29 1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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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0 03:01
1992年由上海、无锡、宁波、舟山、苏州、扬州、杭州、绍兴、南京、南通、常州、湖州、嘉兴、镇江14个市经协委(办)发起、组织,成立长江三角洲十四城市协作办(委)主任联席会,至1996年共召开五次会议。 1997年,上述14个城市的市*和新成立的泰州市共15个城市通过平等协商,自愿组成新的经济协调组织――长江三角洲城市经济协调会。协调会设常务*方和执行*方。常务*方由上海市担任,执行*方由除上海市外的其他成员市轮流担任。协调会每两年举行一次正式会议。协调会在常务*方设联络处作为常设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各成员市的协作办(委)作为协调会具体的联络、办事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