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地下空间规划管理条例(2018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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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10-28 1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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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10-08 15:11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地下空间规划管理,合理开发利用本市地下空间资源,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编制和实施地下空间规划以及对地下空间进行开发利用的,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地下空间,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由城市规划控制开发利用的地表以下空间。第三条 地下空间规划应当具有前瞻性,坚持合理分层,集约、高效、有序利用,保护地下空间资源。
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实行统一规划、统筹安排、综合开发、合理利用的原则,充分考虑应急防灾、人民防空和国防建设等需要,坚持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相结合。第四条 地下空间规划是城市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
地下空间规划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并与其他专业规划相互衔接。第五条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地下空间的规划管理工作。
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业务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下空间的规划管理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地下空间的有关管理工作。第二章 地下空间规划制定第六条 地下空间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第七条 本市地下空间总体规划,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本市城市总体规划组织有关部门编制,报市*审批。
滨海新区的地下空间总体规划,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滨海新区管理机构依据本市地下空间总体规划组织编制,报市*审批。
滨海新区、中心城区、环城四区以外的其他地区的地下空间总体规划,由所在区*依据本市地下空间总体规划组织编制,经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综合平衡后,报市*审批。第八条 在地下空间总体规划确定控制的区域内,应当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
中心城区、环城四区的地下空间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市*审批。
滨海新区的地下空间控制性详细规划,由滨海新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滨海新区管理机构审批,报市*备案。
其他地区的地下空间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经区*征求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意见后审批,报市*备案。第九条 编制地下空间规划,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适应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统筹协调近期建设和远景发展、局部利益和整体利益、开发利用和生态环境的关系;
(二)平战结合,处理好地下人民防空设施的平战转化和非人民防空设施的兼容,保障平时合理利用和战时以及突发事件、防灾抗灾的应急使用;
(三)地上、地下空间资源统筹规划、综合开发利用,确定竖向分层、横向连通,规定不同层次的宜建项目、禁建项目,明确同一层次不同建设项目的优先规则;
(四)保证地上、地下必要的通道联系。地下空间的建设、使用不得影响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第十条 编制地下空间规划,应当对地下空间建筑基础、人防设施、地下交通、各类管线、各类水井、地源热泵等地下设施利用现状进行分类调查,采用符合国家规定的勘察、测绘、水文、地质等资料。第十一条 编制地下空间规划,应当明确地下空间的分层以及各类项目之间的同层、相邻、联通规则。第十二条 编制地下空间规划,应当优先安排地下交通、市政工程、应急防灾、人民防空等设施,并划定综合管沟等公共工程和特殊工程的地下空间控制范围。第十三条 地下空间的各项专业规划,由有关专业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经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综合平衡后,报市*审批。第十四条 经批准的地下空间规划需要修改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审批。第三章 地下空间建设用地规划管理第十五条 利用地下空间进行建设的项目,必须符合地下空间规划。涉及军事、文物保护、人民防空、市政基础设施、河道和环境保护的地下建设项目,还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第十六条 利用地下空间进行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结建项目应当与地表建设项目一并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建设项目与地下通道、地铁出入口等市政设施结合建设的,由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与市政设施建设单位分别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