讨论对婚姻法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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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10-26 1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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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09-18 14:09
夫妻之间相互忠诚的义务是基本原则、是中国传统的道德伦理,法律作为道德的最后一道防线所以有这样的规定。
所谓离婚损害赔偿,是指因夫妻一方的有以下重大过错致使婚姻关系破裂,并对无过错方的财产或精神造成损失,过错方对此应予以赔偿的法律制度。包括(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遗弃家庭成员而导致离婚的。”离婚赔偿方式包括两种:一是物质损害赔偿,二是精神损害赔偿。
热心网友
时间:2023-09-18 14:09
实行婚姻合同制!
热心网友
时间:2023-09-18 14:10
对夫妻有互相忠实的义务和离婚损害赔偿的理解和看法:大专科形考《婚姻法》第四条:“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夫妻应当相互忠实和尊重,是婚姻最本质的要求。
忠实义务有广义和狭义的区分。广义上指的是:夫妻应当互相信任和忠诚,不得欺骗、侮辱、歧视、遗弃配偶,不得为第三者利益损害配偶的利益。狭义上指的是:夫妻共同生活中,应当保持性生活的专一性,不得从事婚姻外性行为,包括重婚、同居、通奸、嫖娼、卖淫等。这是夫妻关系的本质要求,是婚姻的专一性和排他性的集中体现。当然,要求夫妻间互相忠实,绝不意味着用法律手段强行维持感情确已破裂的婚姻关系。感情确已破裂的夫妻可以依法离婚。因一方的不忠行为(如重婚、与他人同居等)导致离婚的,受害方可以依照《婚姻法》有关规定获得法律上的救济。 《婚姻法》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遗弃家庭成员的。”从而确立了婚姻法中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 卓 离婚损害赔偿是指离婚时,无过错方有权要求过错方给予其一定物质补偿的制度。从性质上讲,离婚损害赔偿是一种民事赔偿责任,采取过错责任制,即以当事人的过错为要件。该制度的设置,既包括对受害方补偿的性质,又包括对过错方的惩罚,因而其兼具补偿性与惩罚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