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10-27 07: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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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5-09 03:51
根据2017年3月24日修订的《北京市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规定产假,产假第18条机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的女职工,按规定生育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产假30天,配偶产假15天。女职工及其配偶休假期间,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不得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女职工经所在单位、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同意,可再增加休假1-3个月。第二十条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的职工晚婚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奖励假7天。晚育的女职工,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奖励假30天,奖励假也可以由男方享受,休假期间不得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不休奖励假的,按照女方一个月基本工资的标准给予奖励。个体工商户的雇工晚婚,晚育的,由雇主按照本条前款规定奖励。农村居民,城镇无业居民和个体工商户晚婚,晚育的,由乡镇*,*事处给予适当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