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行政执法监督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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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10-26 13: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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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09-15 06:45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行政执法工作的监督,促进行政执法机关和行政执法工作人员依法行政,保证法律、法规、规章的贯彻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省各级*(含地区行政公署,下同)及其所属行政执法机关和行政执法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本办法。
法律、法规、规章授权或者受委托享有行政执法权的组织及执法人员也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监督是指上级*对下级*,各级*对所属行政执法机关和行政执法工作人员的行政执法活动实施的监督。
县级以上各级*所属行政执法机关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实施监督,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第四条 行政执法监督的内容:
(一)法律、法规、规章的实施情况;
(二)规章和其他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
(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
(四)对违法行为的查处情况;
(五)行政执法制度的建设;
(六)其他需要监督的事项。第五条 行政执法监督的主要方式:
(一)规范性文件备案。有规章制定权的市*制定的规章和各级*制定的其他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分别报送上一级*备案;各级*所属行政执法机关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分别报送本级*和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二)依法审理行政复议案件。
(三)行政执法情况检查。县级以上*应当有计划地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情况进行检查;省*所属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对本部门、本系统的行政执法情况进行检查。
(四)督促处理违法行政行为。县级以上*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举报、控告的违法行政行为,以及行政执法监督中发现的违法行政行为,应当及时组织查处或者责成有关部门查处。
(五)重大的具体行政行为备案。各级*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措施,报送上一级*备案;县级以上*所属行政执法机关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措施,分别报送本级*和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六)县级以上*在其职权范围内认为需要采取的其他监督手段。第六条 县级以上*法制工作机构是本级*行使行政执法监督的工作部门,具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订本地区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计划,经本级*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审查下一级*和本级*所属行政执法机关制定的规章和其他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
(三)对行政执法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进行处理或提出处理意见;
(四)对本级*所属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处罚情况,有针对性地进行检查,发现未依法处罚的,要求处罚机关纠正,重新作出合法、适当的处罚;
(五)协调各部门在行政执法工作中的争议事项,或者向本级*提出争议处理意见;
(六)办理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其他监督事项以及本级*和上级*法制工作机构交办的其他有关行政执法监督事项。第七条 县级以上*及其法制工作机构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行政执法监督职责时,有权就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实施情况作专题调查,了解行政执法情况,查阅有关行政执法案卷和其他有关材料。第八条 各级*法制工作机构的行政执法监督人员应当持省*统一核发的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证履行职务。
行政执法监督人员的资格审查、证件发放等具体事项,由省*法制局办理。第九条 各级*所属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积极配合,接受行政执法监督,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隐瞒、阻挠、刁难。第十条 对行政执法监督中发现的违法或者不适当的行政行为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各级*制定的规章或者其他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违法或者不适当的,由上一级*予以撤销、改变或者责令改正;县级以上*所属行政执法机关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违法或者不适当的,由本级*予以撤销、改变或者责令改正。
(二)各级*作出的违法或者不适当的具体行政行为,由上一级*予以撤销、改变或者责令改正;县级以上*所属行政执法机关作出的违法或者不适当的具体行政行为,由本级*予以撤销、改变或者责令改正。因违法或者不适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可同时责令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机关负责赔偿。公民或者其他组织已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起诉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处理。
(三)各级*没有依法履行职责的,由上一级*责令其限期履行;县级以上*所属行政执法机关没有依法履行职责的,由本级*责令其限期履行。
(四)各级*违法设立行政执法组织或者委托执法不当的,由上一级*予以撤销或者责令改正;县级以上*所属行政执法机关违法设立行政执法组织或者委托执法不当的,由本级*予以撤销或者责令改正。
(五)县级以上*所属行政执法机关违反规定发放或者使用执法证件、徽章等行政执法标志以及违反规定着装的,由本级*责令改正。
前款所指的违法或者不适当的行政行为,情节严重的,对该机关的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按管理权限由有关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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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09-15 06:45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行政执法工作的监督,促进行政执法机关和行政执法工作人员依法行政,保证法律、法规、规章的贯彻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省各级*(含地区行政公署,下同)及其所属行政执法机关和行政执法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本办法。
法律、法规、规章授权或者受委托享有行政执法权的组织及执法人员也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监督是指上级*对下级*,各级*对所属行政执法机关和行政执法工作人员的行政执法活动实施的监督。
县级以上各级*所属行政执法机关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实施监督,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第四条 行政执法监督的内容:
(一)法律、法规、规章的实施情况;
(二)规章和其他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
(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
(四)对违法行为的查处情况;
(五)行政执法制度的建设;
(六)其他需要监督的事项。第五条 行政执法监督的主要方式:
(一)规范性文件备案。有规章制定权的市*制定的规章和各级*制定的其他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分别报送上一级*备案;各级*所属行政执法机关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分别报送本级*和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二)依法审理行政复议案件。
(三)行政执法情况检查。县级以上*应当有计划地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情况进行检查;省*所属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对本部门、本系统的行政执法情况进行检查。
(四)督促处理违法行政行为。县级以上*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举报、控告的违法行政行为,以及行政执法监督中发现的违法行政行为,应当及时组织查处或者责成有关部门查处。
(五)重大的具体行政行为备案。各级*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措施,报送上一级*备案;县级以上*所属行政执法机关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措施,分别报送本级*和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六)县级以上*在其职权范围内认为需要采取的其他监督手段。第六条 县级以上*法制工作机构是本级*行使行政执法监督的工作部门,具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订本地区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计划,经本级*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审查下一级*和本级*所属行政执法机关制定的规章和其他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
(三)对行政执法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进行处理或提出处理意见;
(四)对本级*所属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处罚情况,有针对性地进行检查,发现未依法处罚的,要求处罚机关纠正,重新作出合法、适当的处罚;
(五)协调各部门在行政执法工作中的争议事项,或者向本级*提出争议处理意见;
(六)办理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其他监督事项以及本级*和上级*法制工作机构交办的其他有关行政执法监督事项。第七条 县级以上*及其法制工作机构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行政执法监督职责时,有权就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实施情况作专题调查,了解行政执法情况,查阅有关行政执法案卷和其他有关材料。第八条 各级*法制工作机构的行政执法监督人员应当持省*统一核发的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证履行职务。
行政执法监督人员的资格审查、证件发放等具体事项,由省*法制局办理。第九条 各级*所属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积极配合,接受行政执法监督,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隐瞒、阻挠、刁难。第十条 对行政执法监督中发现的违法或者不适当的行政行为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各级*制定的规章或者其他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违法或者不适当的,由上一级*予以撤销、改变或者责令改正;县级以上*所属行政执法机关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违法或者不适当的,由本级*予以撤销、改变或者责令改正。
(二)各级*作出的违法或者不适当的具体行政行为,由上一级*予以撤销、改变或者责令改正;县级以上*所属行政执法机关作出的违法或者不适当的具体行政行为,由本级*予以撤销、改变或者责令改正。因违法或者不适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可同时责令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机关负责赔偿。公民或者其他组织已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起诉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处理。
(三)各级*没有依法履行职责的,由上一级*责令其限期履行;县级以上*所属行政执法机关没有依法履行职责的,由本级*责令其限期履行。
(四)各级*违法设立行政执法组织或者委托执法不当的,由上一级*予以撤销或者责令改正;县级以上*所属行政执法机关违法设立行政执法组织或者委托执法不当的,由本级*予以撤销或者责令改正。
(五)县级以上*所属行政执法机关违反规定发放或者使用执法证件、徽章等行政执法标志以及违反规定着装的,由本级*责令改正。
前款所指的违法或者不适当的行政行为,情节严重的,对该机关的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按管理权限由有关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