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11-16 19: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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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17 20:20
希望对你有所帮助,满意请采纳,举手之劳,将鼓励我们继续解决更多网友的问题根据刑法和其它有关法律的规定,剥夺*权利刑期的计算有以下四种情况: 1.独立适用剥夺*权利的,其刑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执行。 2.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权利的,剥夺*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时起算,同时执行。管制期满解除管制,*权利也同时恢复。 3.判处有期徒刑、拘役附加剥夺*权利的,剥夺*权利的刑期从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或者从假释之日起计算。但是,剥夺*权利的效力当然施用于主刑执行期间。也就是说,主刑的执行期间虽然不计入剥夺*权利的刑期,但犯罪分子不享有*权利。如果被判有期徒刑、拘役未附加剥夺*权利,犯罪分子在服主刑期间享有*权利。准予其行使选举权,但其它*权利的行使受到*。 4.判处死刑(包括死缓)、无期徒刑附加剥夺*权利终身的,刑期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计算。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17 20:20
剥夺*权利,管制刑的话和管制期间一致,有期徒刑从徒刑执行完毕开始计算。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17 20:21
根据〈刑法〉第五十五条 剥夺*权力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七条划定外,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 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权力的,剥夺*权力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时执行。 第五十七条 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该剥夺*权力终身。 在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也许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时间,应该把附加剥夺*权力的期限改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