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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11-17 1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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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26 21:59
甲是要杀害乙这是没有问题的。以罪名构成要件来说的话,甲有故意杀人的故意,而且而无论他杀害的是乙还是丙,那么他虽然不是杀死了他的仇人乙,但是他举*杀人而且有人死亡,那么就是一个杀人罪名的成立。
至于为什么是这样的,我给你详细分析一下。
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这是对于杀人罪罪名的规定,从这一条来看,杀人罪是一个结果犯也就是说杀人罪的既遂是以人被杀死为要件的。如果没有人被杀死那么就成立一个未遂或者中止如果只是预备的话还有可能成立预备。
接着我们再讨论这个人是否需要是行为人的目的人被杀死才成立既遂。
刑法学理论里面对于犯罪的心理状态分为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你个案例里面的情况正好符合间接故意的行为。也就是行为人甲明知射杀乙有可能打击错误而射杀丙,但是行为人甲不顾危险而开*射杀,可以认定为对乙的直接故意,对于丙为间接故意。
第十四条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同时像这种情况里面视为打击错误也就是打击的对象是错误的,但是并没有导致刑法上的错误仍然视为犯罪成立。所以甲的行为是一个故意犯罪的既遂。也就是故意杀人既遂。
为什么这样也是为了避免出现如果按照另一种说法认为甲对乙是故意杀人罪未遂,而对丙成立过失致人死亡,这样对于甲来说,他杀人了,虽然杀死的不是他的目标,但是仍旧是杀人。但是处罚却是一个未遂一个过失致人死亡,那样就有点轻了。而如果认为是两个条人罪,这又符合同一个想像竞合犯,变成两个故意杀人罪,也不成立,因为如果要判决甲一个故意杀人未遂一个故意杀人既遂这样显然也太重了。而且想像竞合是两个罪,而这里如果按照想像竞合又不对。所以学界是按照打击错误来处理的。
涉及到的法条并不多,你要让人列是很难的,你是不是学法的,是大几的?还是选修课,这个学界有争论,我刚刚给你分析这么多,不知道你理解没有。
甲是故意杀人既遂。如果你把他杀人行为和结果分开来讲其实并不科学。因为这事实就是一个整体事件。是一个打击错误。
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26 22:00
对待这个问题不能割裂开来分析。
1、由于甲具有杀人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杀人行为,虽未击中乙而击中丙,并且致使丙死亡,属于打击错误。但乙丙的生命是受法律同等保护的相同客体。因此打击错误并不影响对甲的定罪量刑,因此对甲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进行定罪量刑。
2、由于甲实施了一个行为,只能进行一次处罚,不能将打击乙乙未死亡与未故意打击丙而丙死亡*开来。这里需要说明刑法罪名的确定是依据一类客体,而不是某个个体。
3、对甲应当按照故意杀人罪定罪量刑。具体理论你可以看看陈兴良或曲新久教授的书,里面都有详细的论述
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26 22:00
以前认为这种情况属于想象竞合,随着刑法理论的日趋完善,新的刑法理论认为这种行为属于打击错误。
(1)某甲对其意欲杀害某乙并举*射击未中的行为应负何种刑事责任?为什么?
某甲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某甲的这种行为属于打击错误,属于同一犯罪构成内的事实认识错误。乙、丙的生命、健康在法律上的价值一样,同样受到法律保护。甲举*射击乙而击中丙,其主观上具有杀人的故意,客观上也实施了杀人行为,而且其杀人行为导致他人死亡,二者在刑法规定的故意杀人罪的犯罪构成内是完全一致的,因而成立故意杀人既遂。
(2)某甲对某丙的死亡应负何种刑事责任?为什么?
某甲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行为人只实施了一个故意杀人行为,不可能同时触犯故意杀人罪和过失致人死亡罪两罪名,因而不能构成想象竞合犯。不能认为对于乙构成故意杀人(未遂)罪,对于丙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26 22:01
(1)应负故意杀人罪 未遂
(2)故意杀人罪 既遂
,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故意杀人罪在主观上须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他人死亡的危害后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26 22:02
一、某甲对某乙并举*射击未中的行为触犯《刑法》涉嫌故意杀人罪(未遂)。
二、某甲对某丙的死亡,某甲涉嫌故意杀人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