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招收有伤残证的员工可以少交多少税?怎么办理?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11-15 13:27
我来回答
共4个回答
热心网友
时间:2024-07-30 04:08
1.有关*见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的通知。
2.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安置残疾人在本单位就业,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加计扣除支付给残疾人的工资1倍
附: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的通知
财税[2007]9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了更好地发挥税收*促进残疾人就业的作用,进一步保障残疾人的切身利益,经*批准并商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同意,决定在全国统一实行新的促进残疾人就业的税收优惠*。现将有关*通知如下:
一、对安置残疾人单位的*和营业税*
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实行由税务机关按单位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或减征营业税的办法。
(一)实际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每年可退还的*或减征的营业税的具体限额,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单位所在区县(含县级市、旗,下同)适用的经省(含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下同)级*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6倍确定,但最高不得超过每人每年3.5万元。
(二)主管国税机关应按月退还*,本月已交*额不足退还的,可在本年度(指纳税年度,下同)内以前月份已交*扣除已退*的余额中退还,仍不足退还的可结转本年度内以后月份退还。主管地税机关应按月减征营业税,本月应缴营业税不足减征的,可结转本年度内以后月份减征,但不得从以前月份已交营业税中退还。
(三)上述*优惠*仅适用于生产销售货物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取得的收入占*业务和营业税业务收入之和达到50%的单位,但不适用于上述单位生产销售消费税应税货物和直接销售外购货物(包括商品批发和零售)以及销售委托外单位加工的货物取得的收入。上述营业税优惠*仅适用于提供“服务业”税目(广告业除外)取得的收入占*业务和营业税业务收入之和达到50%的单位,但不适用于上述单位提供广告业劳务以及不属于“服务业”税目的营业税应税劳务取得的收入。
单位应当分别核算上述享受税收优惠*和不得享受税收优惠*业务的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不能分别核算的,不得享受本通知规定的*或营业税优惠*。
(四)兼营本通知规定享受*和营业税税收优惠*业务的单位,可自行选择退还*或减征营业税,一经选定,一个年度内不得变更。
(五)如果既适用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又适用下岗再就业、军转干部、随军家属等支持就业的税收优惠*的,单位可选择适用最优惠的*,但不能累加执行。
(六)本条所述“单位”是指税务登记为各类所有制企业(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个体经营户)、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二、对安置残疾人单位的企业所得税*
(一) 单位支付给残疾人的实际工资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并可按支付给残疾人实际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单位实际支付给残疾人的工资加计扣除部分,如大于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可准予扣除其不超过应纳税所得额的部分,超过部分本年度和以后年度均不得扣除。亏损单位不适用上述工资加计扣除应纳税所得额的办法。
单位在执行上述工资加计扣除应纳税所得额办法的同时,可以享受其他企业所得税优惠*。
(二)对单位按照第一条规定取得的*退税或营业税减税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三)本条所述“单位”是指税务登记为各类所有制企业(不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个体经营户)、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三、对残疾人个人就业的*和营业税*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令第136号)第六条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93)财法字第40号]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对残疾人个人为社会提供的劳务免征营业税。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农业产品*税率和若干项目征免*的通知》[(94)财税字第004号]第三条的规定,对残疾人个人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免征*。
四、对残疾人个人就业的个人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令第四十四号)第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令第142号)第十六条的规定,对残疾人个人取得的劳动所得,按照省(不含计划单列市)*规定的减征幅度和期限减征个人所得税。具体所得项目为: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和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和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五、享受税收优惠*单位的条件
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包括福利企业、盲人按摩机构、工疗机构和其他单位),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并经过有关部门的认定后,均可申请享受本通知第一条和第二条规定的税收优惠*:
(一)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并且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在单位实际上岗工作。
(二)月平均实际安置的残疾人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应高于25%(含25%),并且实际安置的残疾人人数多于10人(含10人)。
月平均实际安置的残疾人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低于25%(不含25%)但高于1.5%(含1.5%),并且实际安置的残疾人人数多于5人(含5人)的单位,可以享受本通知第二条第(一)项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但不得享受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或营业税优惠*。
(三)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单位所在区县*根据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
(四)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实际支付了不低于单位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五)具备安置残疾人上岗工作的基本设施。
六、其他有关规定
(一)经认定的符合上述税收优惠*条件的单位,应按月计算实际安置残疾人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平均比例,本月平均比例未达到要求的,暂停其本月相应的税收优惠。在一个年度内累计三个月平均比例未达到要求的,取消其次年度享受相应税收优惠*的资格。
(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的通知》(财税[2004]39号)第一条第7项规定的特殊教育学校举办的企业,是指设立的主要为在校学生提供实习场所、并由学校出资自办、由学校负责经营管理、经营收入全部归学校所有的企业,上述企业只要符合第五条第(二)项条件,即可享受本通知第一条和第二条规定的税收优惠*。这类企业在计算残疾人人数时可将在企业实际上岗工作的特殊教育学校的全日制在校学生计算在内,在计算单位在职职工人数时也要将上述学生计算在内。
(三)在除辽宁、大连、上海、浙江、宁波、湖北、广东、深圳、重庆、陕西以外的其他地区,2007年7月1日前已享受原福利企业税收优惠*的单位,凡不符合本通知第五条第(三)项规定的有关缴纳社会保险条件,但符合本通知第五条规定的其他条件的,主管税务机关可暂予认定为享受税收优惠*的单位。上述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尽快为安置的残疾人足额缴纳有关社会保险。2007年10月1日起,对仍不符合该项规定的单位,应停止执行本通知第一条和第二条规定的各项税收优惠*。
(四)对安置残疾人单位享受税收优惠*的各项条件实行年审办法,具体年审办法由省级税务部门会同同级民政部门及残疾人联合会制定。
七、有关定义
(一)本通知所述“残疾人”,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上注明属于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和精神残疾的人员和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人员。
(二)本通知所述“个人”均指自然人。
(三)本通知所述“单位在职职工”是指与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依法应当签订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的雇员。
(四)本通知所述“工疗机构”是指集就业和康复为一体的福利性生产安置单位,通过组织精神残疾人员参加适当生产劳动和实施康复治疗与训练,达到安定情绪、缓解症状、提高技能和改善生活状况的目的,包括精神病院附设的康复车间、企业附设的工疗车间、基层*和组织兴办的工疗站等。
八、对残疾人人数计算的规定
(一)允许将精神残疾人员计入残疾人人数享受本通知第一条和第二条规定的税收优惠*,仅限于工疗机构等适合安置精神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具体范围由省级税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民政部门及残疾人联合会规定。
(二)单位安置的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令第二十八号)及有关规定的劳动年龄的残疾人,不列入本通知第五条第(二)款规定的安置比例及第一条规定的退税、减税限额和第二条规定的加计扣除额的计算。
九、单位和个人采用签订虚假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伪造或重复使用残疾人证或残疾军人证、残疾人挂名而不实际上岗工作、虚报残疾人安置比例、为残疾人不缴或少缴规定的社会保险、变相向残疾人收回支付的工资等方法骗取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的,除依照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外,其实际发生上述违法违规行为年度内实际享受到的减(退)税款应全额追缴入库,并自其发生上述违法违规行为年度起三年内取消其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各项税收优惠*的资格。
十、本通知规定的各项税收优惠*的具体征收管理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会同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另行制定。福利企业安置残疾人比例和安置残疾人基本设施的认定管理办法由民政部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盲人按摩机构、工疗机构及其他单位安置残疾人比例和安置残疾人基本设施的认定管理办法由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商财政部、民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十一、本通知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但外商投资企业适用本通知第二条企业所得税优惠*的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的通知》[(94)财税字第001]号第一条第(九)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福利企业、学校办企业征税问题的通知》[(94)财税字第00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政福利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5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福利企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2000]3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现行福利企业税收优惠*试点工作的通知》(财税[2006]111号)、《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调整完善现行福利企业税收优惠*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6]112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调整现行福利企业税收优惠*试点工作的通知》(财税〔2006〕135号)自2007年7月1日起停止执行。
十二、各地各级财政、税务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本通知的各项规定,加强领导,及时向当地*汇报,取得*的理解与支持,并密切与民政、残疾人联合会等部门衔接、沟通。税务部门要牵头建立由上述部门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度,共同将本通知规定的各项*贯彻落实好。财政、税务部门之间要相互配合,省级税务部门每半年要将执行本通知规定的各项*的减免(退)税数据及相关情况及时通报省级财政部门。
十三、各地在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上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
热心网友
时间:2024-07-30 04:08
该员工工资在税前双倍扣除
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每年可退还的*或减征的营业税的具体限额,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单位所在区县(含县级市、旗,下同)适用的经省(含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下同)级*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6倍确定,但最高不得超过每人每年3.5万元。
热心网友
时间:2024-07-30 04:08
1、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实行由税务机关按单位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的办法。实际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每年可退还的*或减征的营业税的具体限额,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单位所在区县(含县级市)适用的经省级*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6倍确定,但最高不得超过每人每年3.5万元。
要享受这个*营业税的优惠*,企业需要满足的条件是
(1)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并且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在单位实际上岗工作; (2)月平均实际安置的残疾人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应高于25%(含25%),并且实际安置的残疾人人数多于10人(含10人);(3)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4)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实际支付了不低于单位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5)具备安置残疾人上岗工作的基本设施。
纳税人新安置残疾人员从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的次月起计算,其他职工从录用的次月起计算;安置的残疾人员和其他职工减少的,从减少当月计算。
2、单位支付给残疾人的实际工资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并可按支付给残疾人实际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企业要享受企业所得税的优惠,需要满足的条件是
(1)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1年以上(含1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并且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在企业实际上岗工作。
(2)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企业所在区县*根据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
(3)定期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实际支付了不低于企业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4)具备安置残疾人上岗工作的基本设施。
3、如果要享受安置残疾人的相关优惠,需要经过相关部门的认定的。
申请享受《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的通知》(财税〔2007〕92号)第一条、第二条规定的税收优惠*的符合福利企业条件的用人单位,安置残疾人超过25%(含25%),且残疾职工人数不少于10人的,在向税务机关申请减免税前,应当先向当地县级以上地方*民政部门提出福利企业的认定申请。
申请享受《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的通知》(财税〔2007〕92号)第一条、第二条规定的税收优惠*的其他单位,可直接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不需要经民政部门或残疾人联合会认定的单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减免税申请,须提交的材料为:
不需要经民政部门或残疾人联合会认定的单位,以及被认定部门要求收取费用的符合福利企业条件的用人单位和盲人按摩机构、工疗机构等集中安置残疾人的用人单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减免税申请,应提交以下材料:
1.纳税人与残疾人签订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副本);
2.纳税人为残疾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缴费记录;
3.纳税人向残疾人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实际支付工资凭证;
4.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5.“工疗机构”是指什么单位?
过组织精神残疾人员参加适当生产劳动和实施康复治疗与训练,达到安定情绪、缓解症状、提高技能和改善生活状况的目的,包括精神病院附设的康复车间、企业附设的工疗车间、基层*和组织兴办的工疗站等。
6.取得民政部门或残疾人联合会认定的单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减免税申请,须提交的材料?
1.出具上述部门的书面审核认定意见;
2.纳税人与残疾人签订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副本);
3.纳税人为残疾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缴费记录;
4.纳税人向残疾人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实际支付工资凭证;
5.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7.主管税务机关如何受理和出具减免税审批意见.
减免税申请由税务机关的办税服务厅统一受理,内部传递到有权审批部门审批。审批部门应当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的通知》(财税[2007]92号)规定的条件以及民政部门、残疾人联合会出具的书面审核认定意见,出具减免税审批意见。
如果纳税人所得税属于其他税务机关征收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将审批意见抄送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不再另行审批。
主管税务机关在受理不需要经民政部门或残疾人联合会认定的单位,以及被认定部门要求收取费用的符合福利企业条件的用人单位和盲人按摩机构、工疗机构等集中安置残疾人的用人单位,以及残疾人个人的减免税申请时,可就残疾人证件的真实性等问题,请求当地民政部门或残疾人联合会予以审核认定
热心网友
时间:2024-07-30 04:09
我听说以伤残人员登记可以省一半,甚至全免
企业招收有伤残证的员工可以少交多少税?怎么办理?
(二)主管国税机关应按月退还增值税,本月已交增值税额不足退还的,可在本年度(指纳税年度,下同)内以前月份已交增值税扣除已退增值税的余额中退还,仍不足退还的可结转本年度内以后月份退还。主管地税机关应按月减征营业税,本月应缴营业税不足减征的,可结转本年度内以后月份减征,但不得从以前月份已交营业税中退...
一个残疾证单位免多少税?
其个人所得税减征幅度按中度残疾人的50%计算.残疾证的办理流程1、有伤残等级鉴定就不需要再到医院去做鉴定;2、办理程序:A、申请人申请书.B、申请人所在单位或乡镇人民政府向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出具评残的正式公函.C、县民政局对报送的有关材料进行初审,...
我在安徽合肥,有九级军人残疾证 可以给公司免税吗?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26号):一、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二、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凡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占企业...
公司所要员工的残疾证有何用途?
可以向政府申请补助。面向集中安置残疾人的福利企业,庆元县出台了支持政策。对于企业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50%的补助。对于超比例安置残疾人的福利企业,其安置残疾职工比例超出25%的部分,每人每年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给予1个月的奖励。
拥有一个残疾证,在找工作上有什么不便之处吗?
拥有一个残疾证,在找工作上有不便之处:不能像正常人一样工作,可能影响工作效率,但是国家对吸收残疾人是有很多税收优惠的,有些企业在满足工作需要的情况下也是很愿意吸收残疾人的,可能是出于对残疾人的同情,但更多的是带来税收优惠
四级残疾证有哪些待遇?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残疾人优惠政策税收优惠:1、残疾人员个人提供的劳务,免征营业税;2、残疾人员的所得,由纳税人提出申请,报市地方税务局审核批准,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3、对民政部门举办的福利工厂和街道办的非中途...
残疾证的等级对享受国家的政策有什么区别吗?
残疾证的等级对享受国家的政策有什么区别吗? 残疾等级级别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这也是残疾人享受国家和地方 *** 优惠政策及扶助规定、维护合法权益的依据。 目前持有残疾证的居民能够享有的优惠政策有:残疾人(一、二级)护理补贴500元;在低保基础上对家庭贫困残疾人特殊贫困补贴600元;特困残疾人大病救助(4000...
我单位员工鉴定九级工伤每月拿到手之后有六千块,可社保中心只赔付了其...
你要去问清楚社保赔付的那些钱是什么钱 是医疗补助,还是伤残补助,还是就业补助 或者是意外伤害保险赔付?9级是赔偿35个月工资的 当然,如果你缴费按照低工资缴纳的工伤保险 那么也有可能按照低工资计算的 不过也不会只有3万吧 去社保问清楚
一般公司不给交五险一金,是不是可以折现?可以折多少?
一、社保能少缴税 首先所有社保都是可以免税的,以一个收入5000块钱的人来说,个人所得税的税率是15%,假如公司能按工资的全额缴纳社保,缴纳8%的养老保险400元,2%的医疗保险100元,失业保险25.5,8%的住房公积金400元,一共是400+400+100+25.5=925.5元。那么能省的税是:=925.5×15%元。...
住院有残疾证怎么报销
残疾证享受待遇如下:1、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免征增值税;2、残疾人提供的劳务免征营业税;3、残疾人的所得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4、残疾人个人就业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和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暂减征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