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11-16 1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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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21 00:24
所侵害的客体是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对象为各种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及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 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 功能和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后果严重的行为。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年满十六周岁具有 刑事责任能力 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 实际能构成其罪的,通常是那些精通计算机技术、知识的专业人员,如计算机程序设计人员、计算机操作、管理维修人员等。 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过失不能构成本罪。《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 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