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国以来土地法共有几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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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11-19 2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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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10-06 10:13
建国以后颁布的土地法一共二部。
第一部:
1950年6月30日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
第二部:
1986年6月2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并颁布我国第一部专门调整土地关系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于1988年12月29日七届*常委第5次会议第一次修正、1998年8月29日九届*常委会第4次会议修订、2004年8月28日十届*常委会第11次会议第二次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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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10-06 10:13
新中国土地立法概况
1947年9-10月**召开了全国土地会议,制定了《中国土地法大纲》,宣布“废除封建性及半封建性剥削的土地制度,实行耕者有其田的土地制度”。1949年9月,《中国人民*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中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必须“有步骤地将封建半封建的土地所有制改变为农民的土地所有制”。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根据土地改革实践和立法经验,**于1950年6月30日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1950年11月,政务院公布了《城市郊区土地改革条列》和《土地改革中对华侨土地财产的处理办法》,对大城市郊区和华侨的土地改革问题作了具体规定。为了保证国家建设用地,1953年政务院公布了《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办法》(1957年修订)。1956年3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3次会议通过的《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第3章(第17条至24条),对土地使用制度作了专门的规定。1956年6月,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第3章规定了入社的农民必须将私有的土地转为合作社集体所有。同时,还规定了“抽出一定数量的土地分给社员种植蔬菜”。
在农村实行人民公社化后,1975年和1978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都规定了农村土地为基本核算单位的生产队集体所有。1982年12月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明确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有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也属于集体所有。”“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古代土地法的内容比较简单,主要是土地所有权、占有权、使用权的立法,目的是维护奴隶制、封建制的土地关系。封建社会末期,土地法的主要内容是土地制度的改革。在确立有利于资本主义或社会主义的土地制度以后,越来越多的内容是关于土地开发、利用、管理和征用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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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10-06 10:14
三部。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3、《关于印发<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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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10-06 10:15
一共三部,91~96年用的是88年的《土地管理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