气象专用技术装备使用许可管理办法(2020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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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11-20 1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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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12-20 17:33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保证气象专用技术装备质量,满足气象业务和气象灾害防御的需要,规范气象专用技术装备使用许可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气象专用技术装备使用许可的实施和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气象专用技术装备,是指专门用于气象探测、预报、服务以及人工影响天气、空间天气等气象业务的气象设备、仪器、仪表、消耗器材及相应软件系统。第三条 *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气象专用技术装备使用许可的实施和监督管理。
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气象专用技术装备使用的监督管理。第四条 实施气象专用技术装备使用许可,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第五条 在气象业务、工程设计建设中,应当使用具备有效许可证的气象专用技术装备。第六条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定期公告气象专用技术装备目录和取得或者注销、撤销许可的名录。第二章 申请与受理第七条 气象专用技术装备使用许可应当由生产者提出申请,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
(二)通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三)产品满足国家标准、气象行业标准或者*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技术要求;
(四)具备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生产、检测、销售、服务等体系;
(五)符合国家其他有关规定。
申请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用火箭发射装置、炮弹、火箭弹三类设备使用许可证的,应当符合国家武器装备、民用爆炸物品的相关规定和国家有关强制性技术标准。第八条 申请人应当向*气象主管机构提供下列申请材料:
(一)气象专用技术装备使用许可证申请表;
(二)产品技术文件,应包括下列材料:产品技术指标和配置一览表、企业标准、成套技术图纸、工艺文件、标准化审查报告、经济分析报告、使用说明书、产品质量自测报告;
(三)第七条第三项到第五项的相关材料。
申请人应当对所提交的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第九条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在收到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和本办法规定的条件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书面决定。对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第三章 审查与许可第十条 *气象主管机构受理申请后,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根据需要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实地核查。第十一条 对受理的申请,*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委托符合下列基本条件的检测机构对产品进行检定、检测:
(一)具有国家法定授权的气象计量机构或者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颁发资质的检测机构;
(二)具备技术标准要求的检验测试手段和基本环境条件;
(三)用于检测的标准、设备和仪器经过计量主管部门检定和校准;
(四)具有相应资格的测试技术人员;
(五)具有完善的运行和维护制度。第十二条 检测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或者*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技术要求,完成检定和检测后,提交书面检测报告。检测机构应当对检测数据和结论的真实性负责,并对相关技术文件保密。
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用火箭发射装置、炮弹、火箭弹,还应由国家级人工影响天气业务单位出具业务性试用报告。第十三条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依据检测机构出具的报告对申请材料进行全面审查,在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审查合格的,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审查不合格的,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同时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第十四条 *气象主管机构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气象专用技术装备使用许可证》。
《气象专用技术装备使用许可证》分正本和副本,应当载明产品名称、规格型号、生产单位、法定代表人、单位地址、许可证编号、有效期限、发证日期、产品配置清单等内容,并加盖*气象主管机构的印章。《气象专用技术装备使用许可证》的有效期为四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