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成员之一死亡后,家庭承包土地被征用所得的补偿款可否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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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4-23 0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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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09-17 19:01
女儿没有继承权。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六条 承包方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收益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权利,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
(二)承包地被依法征用、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
(三)法律、行*规规定的其他权利。这条规定中的第二款很明确,只有承包方才享有“承包地被依法征用、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而女儿不是承包人,因此她没有权力分享“承包地被依法征用、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
家庭承包的土地补征用而获得的土地补偿款,不属于个人财产而属于家庭财产,这时所说的家庭不仅仅包括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也包括有承包经营权的承包人,具体到本案中,不仅是儿子一家三口,还包括赵某夫妇二人,而赵某在征地前已经死亡,他已经自然丧失了承包经营权,其承包权已经归家庭共同享有,承包土地由家庭共同经营,因此所获得的征地款也由现存的家庭中四人共有,不存在继承问题。
综上所述,女儿没有继承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