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中国成立以后,我国税法的发展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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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4-23 0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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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07-13 18:23
70年来新中国税制改革的历程可以划分为以下五个阶段:
国民经济恢复与社会主义改造时期
1949年到1952年是国民经济恢复时期,这一时期税制建设的指导思想集中体现为《中国人民*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第四十条,即“国家的税收*,应以保障*战争的供给,照顾生产的恢复和发展及国家建设的需要为原则,简化税制,实行合理负担”。
1950年1月30日,**政务院发布了《关于统一全国税政的决定》的通令,决定以《全国税政实施要则》作为今后整理和统一全国税政税务的具体法案,建立各级*及财政税务机关并立即执行。《全国税政实施要则》《全国各级税务机关暂行组织规程》以及相继颁布的各税种实施条例,配合以计划、会计、统计、监督检查等各项管理制度的制定和实施,近代以来中国税政不统一的局面从此宣告结束。
1952年底,中国恢复国民经济的任务已经胜利完成,党*提出了过渡时期的总路线,提出了两项相互联系的基本任务,一是逐步实现国家的社会主义工业化,二是逐步实现国家对农业、对手工业和对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这一时期,税收制度不仅承担着为国家的重点建设筹集资金的任务,也是促进社会主义改造的*工具。社会主义改造完成后,随着公有制和计划经济*的建立,以国家为主体的财政分配关系也深入到经济社会运行的各个领域并成为整个国民经济从宏观到微观的组织者。这一时期,来自国营企业的收入取代税收收入成为财政收入的主体,税收制度的地位和作用显著下降。
计划经济时期
社会主义公有制和计划经济*建立后,由于国家可以直接控制国营企业和通过价格机制间接获取集体经济的利润,计划经济*下税收组织收入和调节经济的功能大大弱化了。此时税收的作用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对集体经济征税,包括农业税和城镇集体经济税收,以体现全民所有制与集体所有制的差别;二是在全民所有制内部,税收作为指令性计划的辅助手段,对计划价格机制运行中不同行业、不同国营企业的成本和利润进行进一步调节。
这一时期的税制建设在理论上受到了“非税论”“税收无用论”等影响,在实践中则表现为过分简化税制,税收在财政收入以及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均处于下降趋势,正常的税收征管秩序受到冲击。税种越来越少、税制越来越简单,税收的职能作用难以有效发挥。
改革开放初期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中国开始了改革开放的历史进程。其中,城市经济*改革的突破口是财税*改革,这一时期的税制改革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
一是为适应改革开放吸引外资和多种所有制并存的格局,开始建立涉外税收体系和改革国内税制。1978年~1992年,经过10多年的努力,从所得税到流转税、财产税,从税法到细则,一套比较完整的涉外税收制度初步建立。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和所有制格局的变化,国内税制也进行了重大调整。
二是在对企业放权让利和推进国营企业改革,完善社会主义公有制实现形式的背景下,通过税制改革推进国家与国营企业分配制度的改革。1983年和1984年分两步实施的利改税和1987年的“税利分流”改革是国家与国营企业之间财政分配*的重大改革,为企业自负盈亏,成为相对独立商品生产者奠定了制度基础。
由于理论和实践中对*与企业、*与市场关系的认识并不清晰,这一时期单纯以“放权让利”为指导的改革思路造成了在国家、企业和个人分配关系上,国民收入过多向单位和个人倾斜,税收制度的收入功能有所减弱;而在财力紧张的背景下,各*部门、机构采用各种方式创收,导致各种预算外收入和非税收入泛滥,税费关系亟待调整。
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时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