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11-03 13: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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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02-05 08:51
法律分析:*补助有总额法和净额法两种会计处理方法。总额法是在确认*补助时,将其全额一次或分次确认为收益,而不是作为相关资产账面价值或者成本费用等的扣减。净额法是将*补助确认为对相关资产账面价值或者所补偿成本费用等的扣减。企业选择总额法对与日常活动相关的*补助进行会计处理的,应增设“6117 其他收益”科目进行核算。“其他收益”科目核算总额法下与日常活动相关的*补助以及其他与日常活动相关且应直接计入本科目的项目。
对于总额法下与日常活动相关的*补助,企业在实际收到或应收时,或者将先确认为“递延收益”的*补助分摊计入收益时,借记“银行存款”、“其他应收款”、“递延收益”等科目,贷记“其他收益”科目。期末,应将本科目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本科目结转后应无余额。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 第四条 依照本条例进行调查、采取反补贴措施的补贴,必须具有专向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补贴,具有专向性:(一)由出口国(地区)*明确确定的某些企业、产业获得的补贴;(二)由出口国(地区)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某些企业、产业获得的补贴;(三)指定特定区域内的企业、产业获得的补贴;(四)以出口实绩为条件获得的补贴,包括本条例所附出口补贴清单列举的各项补贴;(五)以使用本国(地区)产品替代进口产品为条件获得的补贴。在确定补贴专向性时,还应当考虑受补贴企业的数量和企业受补贴的数额、比例、时间以及给与补贴的方式等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