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修公共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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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11-02 1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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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10-23 23:08
根据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建房〔1998〕213号)第13条规定:“业主转让房屋所有权时,结余维修基金不予退还,随房屋所有权同时过户。”可见,二手房产权过户后,专项维修基金必须按要求办理过户手续。
过户时需提供以下材料:
1。买卖双方签署的房屋转让协议(二手房买卖合同);
2。上述协议如不包括关于维修基金过户事宜,另需提供买卖双方签署的同意维修基金过户的协议;
3。买卖双方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验原件留复印件);
4。维修基金专用收据的原件及复印件(原件过户留复印件)。
需要注意的是买卖双方应同时到场办理过户手续。业主本人不能到场的,代理人应携带业主本人身份证、代理人身份证及授权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及授权委托书存管理部一并存档。
维修基金过户办理地点在资金管理中心各区县管理部,
此外,公共维修基金是为房屋的公共设施、共同部位的维修而设的专用基金,不能用于抵扣物业管理费用。
部分未缴纳过公共维修基金公房购房者需按房屋成交价的2%重新补交这笔款项,方能合法生效。另外一部分在98年以前建成并于当年交过契税的商品房,如果未缴纳过公共维修基金费用,其再次交易时购房者也需按房屋成交价的2%重新补交这笔款项。
如果你签订原合同里没有明确规定公共维修基金如何处理,将来可能会有纠纷
(1)房屋业主将公共维修基金无偿顺延给客户。
(2)买卖双方经过协商客户与业主共同承担这笔费用,即客户支付原业主所缴纳公共维修基金费用的50%。(3)买卖双方经过协商按一定比例支付公共维修基金费用。比例公式为(房屋产权年限-原业主所购房屋与出售房屋的时间差)/房屋产权年限。
(4)房屋业主不同意将公共维修基金无偿顺延给客户也不想按比例与客户分担这笔费用,那么购房者如购买该套房屋则需承担原业主当初购房时所交纳的这笔公共维修基金费用
通常情况下,公共维修基金一般都是业主无偿顺延给客户的不办理过户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