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11-03 06: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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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29 16:59
法律分析:一开具收入证明用于:
1、办理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特殊困难人员住院补助、困难人员肾移植住院救助
2、精准帮扶(困难帮扶、金秋助学)、申请法律援助
3、申请植入人工耳蜗救助
4、办理低保与低收入家庭申请临时救助
二开具亲属关系证明用于:
1、民族成份更改
2、办理丧葬补助金、抚恤金、个人医疗账户销户
3、办理工伤认定
4、办理住房保障、房屋交易
5、办理因继承受遗赠的不动产登记
6、享受无偿受赠房屋税收减免
7、办理直管公有住房承租人死亡后更名
8、开立、变更个人银行账户,更新个人信息
三开具经济困难证明用于:
1、申请助学金、自强助学金
2、申请红十字会人道救助
3、交通事故肇事者逃逸,伤者报销治疗费用
4、申请疾病应急救助
法律依据:《城市*事处组织条例》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的居民工作,密切*和居民的联系,市辖区、不设区的市的人民委员会可以按照工作需要设立*事处,作为它的派出机关。
第二条 十万人口以上的市辖区和不设区的市,应当设立*事处;十万人口以下五万人口以上的市辖区和不设区的市,如果工作确实需要,也可以设立*事处;五万人口以下的市辖区和不设区的市,一般地不设立*事处。*事处的设立,须经上一级人民委员会批准。
第三条 *事处的管辖区域,一般地应当同*派出所的管辖区域相同。
第四条 *事处的任务如下:
(一)办理市、市辖区的人民委员会有关居民工作的交办事项
(二)指导居民委员会的工作;
(三)反映居民的意见和要求。
第五条 *事处设主任一人,按照工作的繁简和管辖区域的大小,设干事若干人,在必要的时候,可以设副主任一人。 *事处共设专职干部三人至七人,内有作街道妇女工作的干部一人。*事处主任、副主任、干事都由市辖区、不设区的市的人民委员会
第六条 市、市辖区的人民委员会的各工作部门,非经市、市辖区的人民委员会批准,不得直接向*事处布置任务。
第七条 *事处的办公费及工作人员的工资,由省、直辖市的人民委员会统一拨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