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10-31 05: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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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1-02 01:54
明清时期,在“家国同构”的伦理*型社会范式下,江南望族士大夫均有“忠君”之志而皆能尽忠报国,但当他们面对凶险的宦海风波或者*风险之时,则会选择远避是非、明哲保身的“市隐”生活之路。江南望族士大夫又热爱乡梓、维护地方利益,明清时曾为“江南减赋”不断努力,迨至晚清,江南望族的代表苏州大阜潘氏利用该族控制的社会网络所构成的社会资源,在各种社会资源的耦合力争下使得“江南减赋”终获成功。
明清时期*朝廷与地方关系中的江南著姓望族
中国封建社会*结构的基本特征,主要有三点:(1)家国同构;(2)世卿世禄与官僚制度;(3)君权至上。其中,则又以“家国同构”为中国封建*结构最基本、最重要的特征。在清季曾与康有为一起倡导“戊戌变法”的梁启超曾云:“吾中国社会之组织,以家族为单位,不以个人为单位,所谓家齐而后国治是也。”
在周代以后严格的宗法制度虽然已不复存在,但“家国同构”精神却始终贯彻于数千年的中国封建社会。所谓“家国同构”,即家族(由若干家庭组成)与国家在组织结构方面的共同性。无论“家”与“国”,其组织系统和权力配置都是严格的父系家长制。在家庭、家族内,父系家长(家庭的家长、家族的族长)位尊权大,其属下成员都唯命是从;在国内,君王则有“九五之尊”而君权至高无上,可操纵治下子民百姓的生杀大权。这真可谓家乃小国,而国即大家。父系家长在家族内权力至大,“家人有严君焉,父母之谓也。”
(《易·家人》)而君王则是全国士民百姓的严父,“夫君者,民众父母也”(《新书·礼三本》)。而国内各级地方政权的行政首脑,也就顺理成章地被视为属下百姓的父母官了。君父同伦,家国同构,宗法关系亦即渗透于封建国家的社会整体。此层关系,正如中国传统文化的重要经典《周易》所云:“有天地然后有万物,有万物然后有君臣,有君臣然后有上下,有上下然后礼义有所错。”①它清楚地表达了国家关系的先导和基石乃是家庭(家族)关系,这亦即作为中国传统文化中“家国同构”精神的精义所在。
就在朝野大臣的共同努力下,清廷立即颁布上谕,令两江总督曾国藩、江苏巡抚李鸿章督饬布政使和粮道设局办理“江南减赋”事宜,查明有关府厅州县情况,折中议减,并将曾、李奏折与潘祖荫等人的奏折一并交部核议。最后折衷近三十余年实征与旧额,清廷“准苏(州府)、松(江府)、太(仓直隶州)减三分之一,常(州府)、镇(江府)减十分之一。”
这次清廷为江南减赋削减的只是无法征足的空头数据,清*的实际收入并未因此而减少,但正是这个空头数据曾给征税环节带来诸多弊端,正如冯桂芬所说:“不减额之弊,在多一分虚数,即多一分浮费,减额之效,在少一分中饱即多一分上供。减额既定,胥吏无权,民间既沾实惠,公家亦有实济。”正由于这个缘故,所以当上述潘祖荫等为“江南减赋”的奏本上达清廷“竟荷愈旨”时,使得当时江南的“三吴千里欢声如雷”。
尽管这次削减的数额未能完全如愿,但想清初顺治年间发生的“奏销案”曾令多少江南士绅一夜之间沦为平民、囚徒,曾让多少士绅风声鹤唳,远走他乡,甚至自杀身亡,又有谁能料到二百年后江南士绅(主要是江南望族士大夫)竟让朝廷一次削减三分之一。细绎江南减赋之过程,不仅可以看到晚清国家与地方关系的转变,同时也可以看到地方士绅所拥有的社会资源是如何发挥其效用的。它标志着江南士绅力量的复苏,是清代皇权与绅权关系的转折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