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10-30 17:26
共2个回答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2 05:21
这个问题很宏大,简单理一下。英美法系是在日尔曼法基础上发展起来,且以普通法为基础。实际上问题回到日尔曼法怎么独立于罗马法上来了。普通法和日尔曼法的关系表现在,日尔曼法坚持形式主义和不坚持抽象的法律原则,这是区别与罗马法的。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2 05:21
当原始法律一经制成“法典”,所谓法律自发的发展,便告中止。自此以后,对它起着影响的,如果确有影响的话,便都是有意的和来自外界的。我们不能设想,任何民族或部族的习惯,从一个族长把它们宣告以后一直到把它们用文字公布为止在这一个长久的——在有些情况下,非常悠久的——期间内,会一无变更。如果认为在这个期间以内的任何变更都不是有意地进行的,也是不妥当的。但就我们对于这个时期内法律进步所掌握的一些知识来说,我们确有理由假定,在造成变化中,故意只占着极小的部分。远古惯例中曾经发生过一些改革,但促使这些改革发生的情感作用和思想方式,却不是我们在现在智慧状态下所能理解的。但是,有了“法典”就开始了一个新纪元。在这时期以后,当我们追溯一下法律变更的经过时,我们就能发现这些变更都是出于一种要求改进的、有意识的愿望,或者无论如何,是出于一种具有一定目的的有意识的愿望,这同原始时代所企求的完全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