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10-31 0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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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3 21:49
用人单位变相强迫劳动者自动离职 第十五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迫使劳动者提出 解除劳动合同 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并可支付赔偿金: (一)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二)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三)克扣或者无故 拖欠劳动者工资 的; (四)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 (五)低于当地 最低工资标准 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司法解释》 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 支付经济补偿金 的其他情形《劳动法》NO.46、44、 1、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2、用人单位被 吊销营业执照 、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3、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 书面劳动合同 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签书面劳动合同。NO.82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补签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书面通知劳动者 终止劳动关系 ,并支付相应工作年限的一倍经济补偿金《劳合》NO.4、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 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NO.82 5、用人单位依法终止工伤职工的劳动合同的,除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外,还应当依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支付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和 伤残就业补助金 《劳合》NO.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