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11-02 2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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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25 07:50
一、将第三条调整并修改为第二条,并将第二款修改为“自治机关加强对对藏语言文字工作的领导,保障藏族公民学习、使用和发展本民族语言文字的权利和自由。”二、将第二条调整并修改为第三条,即“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在*、经济、文化和社会活动中,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民族语言文字方面的法律法规,坚持各民族语言平等的原则,充分保障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语言文字的自由,使民族语言文字为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服务,推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文明、精神文明和和谐社会建设。”三、第四条修改为“自治州坚持藏语言文字工作普及与提高相结合的原则,继承和弘扬藏族优秀的传统文化,充分发挥藏语言文字在自治州*、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四、第六条“要学习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和汉文”一语修改为“要努力学习和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和规范汉字”。“学习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的同时,学习藏语言文字”修改为“也要积极学习和使用藏语言文字”。五、第二章标题“藏语文工作管理机构”修改为“藏语言文字工作管理机构”。六、第七条修改为“自治州、县*设立藏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管理和监督藏语言文字工作。藏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为州、县*的职能部门,负责本《条例》的行政执法工作。”七、将第七条第二款1-6项调整增加为第八条(一)--(八)项,内容修改为“(一) 宣传、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民族语言文字*,检查督促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实施;(二) 根据有关法规、*,制定藏语言文字工作发展计划和具体措施;(三)检查和指导藏语言文字教学、科研、编译、新闻、广播、电视、出版、古籍整理,公务运用和市面运用等工作;(四)推进本地区藏语言文字的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工作,搜集、整理和翻译上报各类新名词术语。检查和督促已公布的新名词术语译名的推广工作;(五) 组织藏语言文字的学术研究、协作交流、业务考核和专业人才的培训工作;(六)承担自治州地方国家机关的公文、会议材料的翻译和指导工作;(七)依法检查、督促、规范社会用文中藏文字的使用;(八)协调各藏语言文字工作部门之间的业务关系。”八、增加一条作为第九条,即:“自治州各级*将藏语言文字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九、第三章标题修改为“藏语言文字的学习和使用”。十、第八条调整为第十条,并将其内容修改为“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在*、经济、文化、教育、科技、卫生、司法、工商、税务、物价及金融、保险、电力、通信等部门和行业中加强学习和使用藏语言文字”。十一、第九条调整为第十一条并将其内容修改为“自治州制定和发布的单行条例、规范性文件、布告、公告等主要公文使用两种文字;下发农村牧区的*法规、各类重要文件及学习宣传材料以藏文为主。”十二、第十一条调整为第十三条并将其内容修改为“自治州内生产销售的各类产品名称、说明书、服务行业的经营项目、价格表、票据等,根据需要使用两种文字”。十三、新增一条作为第十四条,即“自治州内使用两种语言文字必须准确、规范、协调。其排列顺序为藏文在上,汉文在下;藏文在左,汉文在右;藏文在外环,汉文在内环,或藏文在上半环,汉文在下半环。”十四、新增一条作为第十五条,即“自治州内涉及的两种语言文字翻译名称须报同级藏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审定”。十五、第十三条调整为第十七条并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即“邮政、通信、金融、保险、交通、工商、税务、物价、医疗卫生、计划生育等公共服务机构要有规范、标准的藏文客户服务提示用语。在办理业务时,客户有权用藏文签字”。十六、第十四条调整为第十八条,并将其内容修改为“自治州地方国家机关和自治州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按照法律规定,在考录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生、技术考核、晋级、职称评聘时,应当提供两种文字的试题,应考人根据本人意愿,可以使用藏语言文字进行笔试和面试,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聘)用兼通两种语言文字的人员”。十七、第十五条调整为第十九条,并将其内容修改为“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对学习使用藏语言文字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在评比、考核、晋级、晋职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评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