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3 0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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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17 08:56
房屋被出卖但未过户又抵押,抵押权是否有效需要依据签订抵押合同和买卖合同的顺序。
从合同法的角度,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时间与抵押合同签订时间的先后顺序,直接影响抵押合同的效力。
1、如果抵押合同签订在先,抵押人在签订抵押合同时对该房屋具有完全的处分权,抵押合同有效。
2、如果抵押合同签订在后,抵押人与房屋买受人已经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买受人也履行了合同主要义务,支付了房价款、进行了网签,则出卖人对该房屋不再享有完全的处分权,出卖人(抵押人)签订抵押合同的行为将直接影响买卖合同的履行,损害买受人合法权益,买受人有权要求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如继续履行合同。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规定,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属于合同无效的法定情形,其抵押合同也会因此无效。
《物权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四)项规定: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不得抵押。
扩展资料:
根据我国《担保法》的有关规定,下列房地产可以设定抵押:
(1)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2)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土地的使用权、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3)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使用权。
同时,下列房地产不得设定抵押:
(1)土地所有权。
(2)耕地、宅基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除外。
(3)用于学校、幼儿园、医院等公益性的房地产。
(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房地产。
(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房地产。
(6)其他依法不得抵押的房地产。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房地产抵押权 (基本释义)
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17 08:57
房屋被出卖但未过户又抵押,抵押权无效。
我国《物权法》从正、反两个方面对抵押财产的范围进行了界定,根据《物权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四)项规定: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不得抵押。对于有争议的房屋是法律明确规定的、不得抵押的财产,因此,该房屋抵押权的设立因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而无效。
从合同法的角度,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时间与抵押合同签订时间的先后顺序,直接影响抵押合同的效力。如果抵押合同在先签订,抵押人在签订抵押合同时对该房屋具有完全的处分权,抵押合同有效。
如果抵押合同签订在后,抵押人与房屋买受人已经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买受人也履行了合同主要义务,支付了房价款、进行了网签,则出卖人对该房屋不再享有完全的处分权,出卖人(抵押人)签订抵押合同的行为将直接影响买卖合同的履行,损害买受人合法权益。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规定,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属于合同无效的法定情形,其抵押合同也会因此无效。
根据不同登记申请就申请登记事项进行核查时登记机构应依法履行的义务。本案中,房屋是否存在财产争议时登记机构进行抵押权登记时应当审查的重要事项。
扩展资料
2016年11月底,王先生定购了秀峰区一处楼盘的一套房屋及一个地上车位,并与房产公司签订了《定购协议书》,约定购房定金为5万元并于签署协议书时支付。王先生当天通过POS机刷卡和现金方式向该房产公司交纳定金5万元。
但当时王先生并不知道,早在2016年1月,该房产公司就已经将包括王先生所购房屋在内的37套房产抵押给了银行。之后不久,王先生知道了自己所欲购买的房屋已被抵押,无法办理过户等手续。
于是拒绝在《定购协议书》中约定的时间内与该房产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将该房产公司诉至秀峰*,要求与该公司解除《定购协议书》,并返还双倍定金10万元。秀峰*认为,房产公司与王先生签订《定购协议书》时,并未如实告知其涉案房屋已被抵押的事实。
致使王先生购买房屋的目的无法实现。*对王先生要求解除《定购协议书》的请求予以支持。基于双方在协议书中约定预交的5万元性质为定金,根据《最高人民*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
双方当事人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原因在于该房产公司对王先生隐瞒了涉案房屋被抵押的事实。作为收受定金的一方,房产公司应当向王先生双倍返还定金10万元。因此,秀峰*作出了上述判决。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房产公司售卖被抵押房子还不告诉别人 赔10万元
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17 08:57
抵押合同有效,房屋买卖合同也有效。因为房屋未做转移登记,所以所有权依旧归原房东,房屋买受人可以追究原所有人的违约责任。既然所有权依旧是原房东,那么其签订的抵押合同也有效,但是抵押权赞为产生,因为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抵押权是物权,物权优先于债权,所以抵押权人的权利优先于之前的买受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