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警察政审条件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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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4-23 0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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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2-05-24 14:43
考察和政审不宜录用为人民*的情形(一)曾受到开除中国*党党籍处分、开除中国*主义青年团团籍处分的;
(二)曾受过刑事处罚、少年管教、劳动教养或近两年内受到治安拘留处罚的;
(三)受党、团内警告未满一年或受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未满两年的;
(四)因严重违反纪律、规章制度被原工作单位开除、辞退或依法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或因主观原因违反规章制度在高校、工作单位受过警告以上处分的;
(五)曾参与*、邪教、*、吸毒、盗窃、贪污、贿赂、诈骗等违法违纪活动,被有关部门认定的;
(六)配偶、直系亲属和近亲属中有曾被判处死刑或因危害*罪被判刑的,或因其他犯罪正在服刑的;
(七)配偶、直系亲属和近亲属中有因严重*错误或犯罪嫌疑正被*机关侦查、控制的,或有邪教组织的骨干分子且顽固不化、继续坚持错误立场的;
(八)配偶、直系亲属和近亲属中有在国(境)外从事*我国政权活动的,或为国(境)外人员在考察期满后30天内*背景仍无法查清的;
(九)不符合报考资格条件,或在招录过程中有违纪舞弊、弄虚作假行为的;
(十)有其他不宜录用为人民*情形的。
因涉嫌违法违纪正在接受审计、纪律审查,或者涉嫌犯罪,司法程序尚未终结的,可暂缓作出考察和政审结论。自考察和政审期结束后30天内,上述审计、审查或司法程序仍未终结的,考察和政审结论定为不宜录用为人民*。
对考察和政审结论为不宜录用为人民*的,招录*机关应书面通知本人,并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