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市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11-12 19:44
我来回答
共1个回答
热心网友
时间:2024-01-26 17:33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合理利用城乡空间资源,美化城乡景观风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陕西省城市公共空间管理条例》《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的设置及管理活动。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户外广告设施是指设置于户外公共空间用于发布广告的霓虹灯、展示牌、电子显示装置、灯箱、实物造型等设施。包括:
(一)在建(构)筑物外部、道路两侧、场地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
(二)在车辆、船舶等交通工具或飞艇、气球等升空器具上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
(三)在地名标志牌、公益信息栏、公交站牌等城市市政公用设施上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
(四)其他形式的户外广告设施。
本条例所称招牌,是指商品经营者或者商品服务提供者在登记注册地址和合法经营场所设置的,用于表明其名称、字号、标识、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以及联系方式的门头牌匾。第四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管理工作主管部门,监督指导县(区)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管理工作。
县(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管理工作。
*、规划、交通、环保、工商、文物、气象等相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相关管理工作。第五条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公开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的设置规划、设置技术规范等信息,方便查询和监督。第二章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和规范第六条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总量控制的原则,符合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技术规范和城市容貌标准,不得破坏自然景观和人文景观。第七条 市中心城区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专项规划由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报市*批准后公布实施。
县(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本行政区域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专项规划,报县(区)*批准后公布实施。第八条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专项规划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明确禁止、*和允许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区域、道路和建(构)筑物等;
(二)户外广告设施布局、种类、总量、密度的控制原则;
(三)户外广告设施的地点、位置、形式、规模、规格、色彩、材料、亮化等具体要求;
(四)公益广告设置点位、总量。第九条 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符合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专项规划的范围和要求;
(二)使用安全、环保、清洁材料;
(三)符合国家建筑物和构筑物结构荷载、防雷、防风、抗震、消防、电气安全以及环境保护的要求;
(四)使用光源性装置的,避免对周边环境造成光污染;
(五)与城市景观和建筑物的体量、造型、色彩相协调,保持城市街道的对景效果和通视效果。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设施:
(一)利用或者遮挡指路牌、交通信号灯、电子监控等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及其支架的;
(二)霓虹灯、LED等光源性广告设施与交通信号灯、电子监控设施距离过近,户外广告设施的形式与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相近,影响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正常使用的;
(三)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区域;
(四)破坏建筑物、构筑物结构安全,影响市政公用设施、无障碍设施使用的;
(五)影响消防安全设施使用,妨碍消防车通行以及影响逃生、灭火救援和消防登高扑救的;
(六)利用立交、高架道路桥梁、危房、违章建筑的;
(七)利用行道树、绿化带,侵占、损毁绿地,占用机动车道、人行道路面或者阻碍机动车、行人通行的;
(八)禁止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其他情形。第三章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许可第十一条 大型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实行行政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不得设置。
市中心城区大型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由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县(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本行政区域内大型户外广告设施设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