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雷电灾害防御条例(2021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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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11-10 16: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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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11-28 15:37
第一条 为了加强雷电灾害防御(以下简称防雷)工作,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和公共安全,根据有关法律、行*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雷电和雷电灾害的研究、监测、预警预报、防护,雷电灾害的调查、鉴定和评估等活动及其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三条 县级以上*应当加强对防雷工作的领导,加大防雷基础设施建设投入,鼓励开展防雷科学技术研究和防雷新产品的开发、推广、应用,提高防雷能力。第四条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组织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防雷工作;未设气象主管机构的县(市、区)的防雷工作,由上一级气象主管机构负责。
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应急管理、消防、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防雷的有关工作。第五条 县级以上*及其有关部门和气象主管机构,应当通过各种形式和渠道,加强防雷科普知识宣传,增强公民的防雷意识。新闻媒体应当支持、配合做好防雷科普知识的宣传工作。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村(居)民委员会,应当结合实际,做好本单位、本地方的防雷知识宣传工作。
中小学校应当将防雷知识纳入科普教育内容。第六条 省、设区的市、自治州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雷击发生的频次,划分雷击风险等级区域,并向社会公布;对雷击风险等级较高区域的防雷工作,应当加强指导。第七条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雷电和雷电灾害的监测、预警预报系统建设,提高雷电和雷电灾害监测、预警预报的准确性、及时性。
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应当加强雷电和雷电灾害的监测工作;并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或者电话、手机短信等方式,及时向社会发布雷电灾害预警信息。对突发性的雷电灾害,广播、电视等媒体应当及时播发预警信息。第八条 下列建(构)筑物、场所或者设施,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安装雷电防护装置:
(一)易燃易爆等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场所或者设施;
(二)重要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电力、广播电视、通信设施,以及易遭受雷击的其他重要公共设施;
(三)除第(一)(二)项以外的国家《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一、二、三类防雷建(构)筑物。第九条 对易燃易爆等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场所或者设施,重要物资仓库或者重大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进行雷击风险评估。评估结果作为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和设计的依据。第十条 除从事电力、通信雷电防护装置检测的单位外,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申请雷电防护装置检测的单位,应当依法向省气象主管机构提出申请,取得气象主管机构颁发的资质证书,方可在相应的资质范围内从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第十一条 防雷工程专业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防雷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设计。
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审核。未经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的,建设单位不得进行防雷工程施工。第十二条 防雷工程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核准的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图纸和技术规范进行施工。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雷电防护装置设计。第十三条 雷电防护装置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验收。未经竣工验收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第十四条 气象主管机构进行资质认定、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等行政许可事项,不得收取任何费用。第十五条 按照本条例第八条规定安装的雷电防护装置投入使用后,雷电防护装置的所有者或者使用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委托具有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的单位对雷电防护装置进行定期检测。具有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的单位从事电力、通信等设施的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其检测人员应当具备电力、通信等相关方面的专业知识。
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后,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应当出具检测报告,并对检测报告负责;在检测中发现防雷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通知被检测单位进行整改。第十六条 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不得从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
雷电防护装置检测的收费标准由省*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并向社会公布。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会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加强对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工作的指导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