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11-10 18:07
共1个回答
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18 22:41
三十九条规定: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 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 不服行政处罚 决定, 申请行政复议 或者 提起行政诉讼 的途径和期限; (六) 作出行政处罚 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