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2012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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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11-12 13: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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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1-17 10:07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保护和合理利用水土资源,减轻水、旱、风沙灾害,改善生态环境,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展水土保持工作,或者从事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生产建设及其他活动,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和本办法。第三条 水土保持工作实行预防为主、保护优先、全面规划、综合治理、因地制宜、突出重点、科学管理、注重效益的方针,坚持谁开发利用水土资源谁负责保护、谁造成水土流失谁负责治理的原则。第四条 县级以上*应当加强对水土保持工作的统一领导,将水土保持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对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任务,安排专项资金,并组织实施。在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多渠道筹集资金,用于水土保持工作。
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的县级以上*,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分别报告水土保持工作。
在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实行各级*水土保持目标责任制和考核奖惩制度。第五条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水土保持工作,具体职责是:
(一)组织宣传和实施有关水土保持的法律、法规和*,查处水土保持违法行为;
(二)进行水土流失勘测、普查,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水土保持规划并组织实施;
(三)负责审批并监督生产建设单位实施水土保持方案,验收水土保持设施;
(四)负责水土保持工作综合协调和监督,建立和完善水土保持监测网络,监测、预报本地区水土流失动态;
(五)负责组织实施水土流失综合治理、生态修复;
(六)负责水土保持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收取水土保持补偿费;
(七)组织开展水土保持宣传教育、科学研究、人才培训和技术推广工作;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县级以上*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财政、农业、林业、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气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的有关工作。
乡镇的水土保持工作,由乡镇*负责,日常工作由乡镇水务站或者水利(水保)站负责。第六条 各级*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重视并开展水土保持宣传和教育工作,普及水土保持科学知识,增强公众的水土保持意识。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土资源、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的义务,并有权对破坏水土资源、造成水土流失的行为进行举报。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给予表彰、奖励:
(一)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取得显著成绩的;
(二)热心水土保持事业,支持和推动水土保持工作有突出贡献的;
(三)在水土保持监测、知识普及与教育、科学研究和科研成果推广中成绩突出的。第二章 规 划第九条 水土保持规划应当在水土流失调查结果以及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划定的基础上,遵循统筹协调、分类指导的原则编制,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水资源规划、城乡规划和环境保护规划等相协调。第十条 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水土流失调查并公告结果,公告前应当将调查结果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全省水土流失调查应当每五年开展一次,特殊情况下可以适时开展。
水土流失调查结果公告应当包含下列主要内容:
(一)水土流失面积、侵蚀类型、分布状况和流失程度;
(二)水土流失成因、危害及其趋势;
(三)水土流失防治情况及其效益。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有关部门,依据水土流失调查结果以及上级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划定结果,提出本级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报本级*划定并公告。
水土流失潜在危险较大,对防洪安全、水资源安全和生态安全有重大影响的主要江河源头区、水源涵养区、饮用水水源区等,应当划定为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
人口密度较大,自然条件恶劣,生态环境恶化,水旱风沙灾害严重,崩塌、滑坡危险区和泥石流易发区等水土流失严重的区域,应当划定为水土流失重点治理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