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11-11 18: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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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15 21:42
如果是从合同管理的角度来看,只要依据合同条款约束双方的履约行为就可以,比如要求设计单位严格执行合同约定的设计进度、设计质量、节省投资、服务承诺等,只要设计单位认真做到这些,也就属于履行了合同职责,如果没有做到,按照合同约定的罚则来执行。若是从行政管理的概念来说,因为这是涉及到两个单位的内政问题,既做不到,也没必要。事实上,在建设项目上,设计院会比大多数的建设单位更有经验,建设单位应依据合同,以及与设计单位建立的良好合作关系,充分发挥设计单位的主观能动性,成为建设单位在建设活动中的参谋,为建设单位把好投资关、质量关、进度关,这样,也才能使建设项目效益最大化。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15 21:43
我想,我们对诸如此类问题总有一个误区,主要是我们所说的管理是富有深层意思的,但我理解建设单位与其他参见单位,诸如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供货单位,等等都是合同关系,所说的管理,你只有合同的管理,或者说仅限于合同约定范围,然而,事实上,我们中国各方之间履约能力相当差,所以才衍生出各方面的管理来,不然的话,就是按约定履行承诺,否则,承担违约责任,很简单,实际操作中因我们的国情关系都搞复杂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