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3 08: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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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18 14:07
*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1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专用*、海关进口*专用缴款书、机动车销售统一*、收费公路通行费*电子普通*,不再需要在360日内认证确认等,已经超期的,也可以自2020年3月1日后,通过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综合服务平台进行用途确认。
*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16年12月31日及以前开具的*专用*、海关进口*专用缴款书、机动车销售统一*,超过认证确认等期限,但符合相关条件的,仍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逾期*扣税凭证抵扣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50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6号、2018年第31号修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未按期申报抵扣*扣税凭证有关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78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规定,继续抵扣其进项税额。
法律依据:《关于取消*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征管问题的公告》 一、*一般纳税人取得2017年1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专用*、海关进口*专用缴款书、机动车销售统一*、收费公路通行费*电子普通*,取消认证确认、稽核比对、申报抵扣的期限。纳税人在进行*纳税申报时,应当通过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综合服务平台对上述扣税凭证信息进行用途确认。
*一般纳税人取得2016年12月31日及以前开具的*专用*、海关进口*专用缴款书、机动车销售统一*,超过认证确认、稽核比对、申报抵扣期限,但符合规定条件的,仍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逾期*扣税凭证抵扣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50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6号、2018年第31号修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未按期申报抵扣*扣税凭证有关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78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规定,继续抵扣进项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