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乌兰浩特地区拆迁补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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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4-23 08: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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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2-06-18 15:17
乌兰浩特市危旧平房区改造拆迁补偿安置方案
为改善居民居住环境,保障全市危旧平房区改造工作顺利进行,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及市*关于城市房屋拆迁相关规定,就全市危旧平房区改造项目拆迁区域内的补偿安置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货币补偿方式:(一)由房产评估机构根据<房地产评估规范>.<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结合市*公布的房地产市场价格及房屋拆迁相关规定评估确定拆迁房屋补偿标准.(二)设定最低房屋拆迁补偿标准,对有房屋所有权证的被拆迁房屋(在同一拆迁范围内,同一产权人.夫妻关系的被拆迁人有两座或两座以上房屋的除外)补偿金总额达不到3.5万元的,按3.5万元进行补偿.
(三)对历史形成达到住房标准.满足居住条件.无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指有居室.厨房.水.暖.电齐全,四周独立墙体,层高不低2.2米),按房屋成本价格作价补偿.
二.产权调换方式:(一)住宅房屋拆迁产权调换办法.
1.拆迁任何结构.所有权证为住宅的房屋,被拆迁人以选择或拆阄方式确定六层作为回迁安置用房的,原面积回迁部分不结算差价;确定三.四层作为回迁安置用房的砖混.砖木尖顶结构的被拆迁房屋,被拆迁人按原住宅面积70元/平方米标准缴纳差价款,砖木平顶及其它结构的被拆迁房层,被拆迁人按原住宅面积100元/平方米标准缴纳差价款;确定一.二.五层作为安置用房的砖混.砖木尖顶结构的被拆迁房屋,被拆迁人按原住宅面积50元/平方米标准缴纳差价款,砖木平顶及其它结构的被拆迁房屋,被拆迁人按原住宅面积80元/平方米标准缴纳差价款.
2.对历史形成达到住房标准.满足居住条件.无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指有居室.厨房.水.暖.电齐全,四周独立墙体,层高不低于2.2米),按被拆迁房屋面积的50%回迁安置,回迁安置面积计入有所有权证房屋回迁面积,差价款标准按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执行.
3.庙宇最低住房保障标准有房屋所有权证的被拆迁住宅房屋(在同一拆迁范围内,同一产权人.夫妻关系的被拆迁人有两座或两座以上房屋的除外),面积达不到36平方米按36平方米回迁安置,差价款标准与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执行.
4.被拆迁房屋面积在36平方米以上.65平方米(含65平方米)以下的,回迁安置可合理增加5平方米,合理增加的面积按980元/平方米标准由被拆迁人缴纳代建费,并享有全部产权.超过5平方米以外部分按市场销售价格结算.
被拆迁房屋面积在65平方米以上的,可选择分户按原面积回迁安置,另增加面积按市场销售价格结算.被拆迁房屋面积多于回迁安置面积部分,不允许买卖或赠送,拆迁人按被拆迁房屋的评估单价给予货币补偿.
5.住宅房屋产权调换遵循以幢为单位.以回楼房型为单元安置的原则,保证被拆迁人优先安置.由被拆迁人按签订协议序号与搬家交房序号之和由小到大的顺序确定所回迁安置的楼层和楼号.其中,同一天签订拆迁协议的为同一个序号,同一天搬家交房的为同一个序号,并在协议签订所对应的户型中选择楼层.房号并予以公示,对于户型.序号相同的,采取抓阄方式确定先后顺序.
(二)临主次干道.非住宅房屋拆迁产权调换办法.
拆迁临主次干道,房屋所有权证为非住宅房屋的,以签订协议与搬家交房先后顺序优先选择回迁安置楼层和房号,超出应安置面积的部分按市场价格结算.其中:
1.砖混.砖木尖顶结构房屋回迁到单层非住宅的,按被拆迁房屋面积的75%安置;回迁到多层非住宅的,按被拆迁房屋面积的85%安置.
2.砖木平顶及其它结构房屋回迁到单层非住宅的,按被拆迁房屋面积的72%安置;回迁到多层非住宅的,按被拆迁房屋面积的82%安置.
经房屋拆迁当事人以方协商,也可根据拆迁人拟建非住宅的设计方式.建设位置.建设标准,合理确定差价后,对被拆迁房屋原面积回迁安置;受规划条件.设计条件*或因用地性质改变的,被拆迁非住宅房屋不能回迁安置的,原则上补偿货币补偿.
(三)临主次干道.利用住宅从事生产经营的房屋拆迁产权调换办法.
拆迁临主次干道,房屋所有权证为住宅的,营业拍照.纳税证明.土地租金证明齐全,实际连续生产经营一年以上的房屋,可按照临主次干道.非住宅房屋安置标准的90%安置;也可按照住宅房屋安置标准安置,并给予利用住宅营业的房屋与住宅房屋区位差价补偿.
(四)产权调换房屋相关补偿及安置办法.
选择产权调换的,由被拆迁人自行过渡.被拆迁房屋的室内装修.附属设施不再另行补偿,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按相关规定执行;对于行走特别困难的残疾人可安置到一层住宅房屋.其他特殊情况的补偿安置问题由市危旧平房区改造工程建设指挥部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