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3 08: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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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08 19:50
摘要一、这是上海市的规定,在上海市管辖的区域内有效:《上海市收费高速公路运行管理规定(试行)》2011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第二十五条规定:经营管理者应当根据车流量开通足够数量的收费道口,保障车辆正常通行。当收费道口待交费车辆排队长度超过一千米时,经营管理者应当在不妨碍前方道路通畅情况下在收费道口采取部分或者全部车道免费放行措施;遇*交通管理部门采取通行管理措施时,经营管理者应当配合,保障车辆有序通行收费道口。 经营管理者应当在距离收费道口一千米处设置标志及车辆排队监控设施。 市公路处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和经营管理者制定节假日、重大活动或遇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需要在特定时段免费放行的预案并组织实施。 市公路处应当加强对收费道口的监督管理,督促经营管理者落实收费道口通行保障措施。 鼓励采取电子不停车收费方式提高车辆通行效率。 经营管理者应当按照本市电子不停车收费发展规划、国家和本市相关技术标准设置电子不停车收费专用车道,并不得擅自关闭。电子不停车收费的管理按照市建设交通委有关规定执行。 二、在江苏省,超过200米,即可免费放行。江苏省高速公路条例规定:收费站车辆排队超过200米即免费放行。《 江苏省高速公路条例》第四十六条 收费站应当开足收费道口,保障车辆正常通行,避免车辆拥挤、堵塞。因未开足收费道口而造成平均十台以上车辆待交费,或者开足收费道口待交费车辆排队均超过二百米的,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免费放行,待交费车辆有权拒绝交费。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在距离收费道口二百米处设置免费放行标志。 关于免费的规定,全国并不统一,这里就不一一列举了。咨询记录 · 回答于2021-07-09超限战拥堵超过一定距离放行吗是的哟,那一条条款!一、这是上海市的规定,在上海市管辖的区域内有效:《上海市收费高速公路运行管理规定(试行)》2011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第二十五条规定:经营管理者应当根据车流量开通足够数量的收费道口,保障车辆正常通行。当收费道口待交费车辆排队长度超过一千米时,经营管理者应当在不妨碍前方道路通畅情况下在收费道口采取部分或者全部车道免费放行措施;遇*交通管理部门采取通行管理措施时,经营管理者应当配合,保障车辆有序通行收费道口。 经营管理者应当在距离收费道口一千米处设置标志及车辆排队监控设施。 市公路处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和经营管理者制定节假日、重大活动或遇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需要在特定时段免费放行的预案并组织实施。 市公路处应当加强对收费道口的监督管理,督促经营管理者落实收费道口通行保障措施。 鼓励采取电子不停车收费方式提高车辆通行效率。 经营管理者应当按照本市电子不停车收费发展规划、国家和本市相关技术标准设置电子不停车收费专用车道,并不得擅自关闭。电子不停车收费的管理按照市建设交通委有关规定执行。 二、在江苏省,超过200米,即可免费放行。江苏省高速公路条例规定:收费站车辆排队超过200米即免费放行。《 江苏省高速公路条例》第四十六条 收费站应当开足收费道口,保障车辆正常通行,避免车辆拥挤、堵塞。因未开足收费道口而造成平均十台以上车辆待交费,或者开足收费道口待交费车辆排队均超过二百米的,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免费放行,待交费车辆有权拒绝交费。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在距离收费道口二百米处设置免费放行标志。 关于免费的规定,全国并不统一,这里就不一一列举了。河南的道路拥堵相关规定在查,稍等一会你好,查了好多信息,但河南好像还没有这个*福利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