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11-29 13:35
共1个回答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27 15:06
根据《 交通事故处理 工作规范》第六十二条关于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的救济途径的规定,“各级*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成立由具有交通事故处理高级资格的交通*组成的交通事故处理专家小组,负责 交通事故认定 的审核、复核工作。上级*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承办单位的交通事故认定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检查中或者接群众投诉经审查发现“ 交通事故认定书 ”存在错误的,应当作出撤销该“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决定,由承办单位在规定期限内另行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由此可见,在作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后,当事人对此不服的,可以向上级*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复核,如经查实,确实存在错误的,可以重新作出事故认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