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11-29 1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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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28 01:03
不可以的。
只有通过*部门或者公益性社会组织,向贫困地区的捐赠,才可以部分或者全额扣除。
通过其他公司的捐赠,是不得扣除的。
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所称公益性捐赠,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及其部门,用于符合法律规定的慈善活动、公益事业的捐赠。
财部、税总、扶贫办公告2019年第49号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目标脱贫地区的扶贫捐赠支出,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据实扣除。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百分之三十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规定对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实行全额税前扣除的,从其规定。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明确: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三款所称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是指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公益性社会组织、国家机关向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的捐赠;所称应纳税所得额,是指计算扣除捐赠额之前的应纳税所得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