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11-30 1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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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1-04 08:08
镇畜牧养殖业工作总结
难忘的工作生活已经告一段落了,回顾这段时间的工作,理论知识和业务水平都得到了很大提高,好好地做个梳理并写一份工作总结吧。怎样写工作总结才更能吸引眼球呢?以下是我为大家收集的镇畜牧养殖业工作总结,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一、基本情况
二、养殖业形势分析
三、灾后重建工作
1、加强领导,成立机构。迅速成立了由刘云辉*任组长,张建林、严佑红副*任副组长,畜牧科、水产科为成员的养殖业抗冰防灾小组,紧急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对策。
2、强化服务,排忧解难。一是全力开展养殖业抗冰防冻技术指导。编印了养殖业防寒防冻技术资料xx份,组织乡镇动物防疫员发放到各养殖专业户;抽调6名同志成立3个技术小组,克服重重困难,采取直接上户或电话联系等方式,指导规模养殖场和养殖大户开展屋顶除冰、防冻、防疫工作。二是认真做好相关服务工作。组织基层动物防疫员,冒着恶劣气候,对全县所有规模养禽户进行了一次禽流感的全面免疫接种;鼓励生猪人工授精员发扬不怕苦的精神,尽量满足养猪户的要求,实在不能到位的,做好群众的思想工作;我局积极联系县内饲料生产企业,解决部分规模养殖户因运输原因造成饲料告急的严重问题,想尽一切办法为养殖户排忧解难。
4、有所侧重,适当补偿。为搞好灾后恢复重建工作,上级下拨了部分资金作为养殖业受灾损失补偿。由于受灾面积广,受灾户多,而补助资金不多,受灾户不能全部得到补偿。为搞好资金发放工作,我局综合考虑,统筹兼顾,采取有所侧重,造当补偿的办法,共补助受灾户76户,补助资金108万元。
四、完成主要工作任务
3、认真申报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建设项目。按照上级要求,联合县*对相关规模场(小区)进行现场审查,确定建设项目单位15个,其中备选项目3个,累计资金900万元,其中*扶持资金560万元,自筹资金340万元。
8、完成水产养殖业污染源普查。按照上级的布置安排,2月开始了水产养殖业污染源普查员的业务培训,3月召开了全县水产养殖业污染源普查工作动员会,4月进行入户普查工作,共完成普查资料xx套,5月完成了数据的入库工作,水产养殖业污染源普查工作顺利完成。
五、强化畜禽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
一是广泛宣传。根据上级要求和实际需要,多层次、多方位的开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兽药管理条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等畜禽水产品质量安全法律法规宣传,印发法律法规、重大动物疫病防控知识、养殖业投入品安全知识、食品安全知识等宣传资料1万余份,全面普及畜禽水产品质量安全知识,进一步增强人民群众食品安全意识,强化畜禽水产品生产经营户安全生产要求,提高养殖业投入品质量安全判别与防范能力。
二是全面加强水产用药和水产品质量监管。开展了渔业生产环境执法专项行动,对乔口渔场、靖港哑河渔场、格塘千龙湖、黄田渔场等重要渔业生产基地和渔药经营点的渔药进行清查,严厉查处绿霉素、孔雀石绿等违禁用药,没有发现使用禁用药物的行为。同时要求渔业养殖户建立健全健康养殖档案,准确登记渔药(饲料)购买、使用及水产品购销往来情况,做到有据可查。累计检查渔药经营单位和养殖场20家,整改8家。
三是全面加强肉类产品安全监管。加强对城区肉类市场清查,严格清查各肉类经营点来源,对无证、无检疫的白板肉和病死猪肉进行收缴并无害化处理,有效保障城区居民肉食安全。
四是全面加强以“瘦肉精”等违禁药物为主的兽药、饲料专项行政执法工作。由县局畜牧水产执法队牵头,组织相关执法人员,加大了兽药和饲料生产、经营企业产品检查力度,对违禁药物和假冒伪劣药进行收缴处理,并开展养殖场(户)、生猪贩运户的尿样抽检,高度关注全县违禁药物市场动态。累计检查饲料、兽药生产企业和经营单位66家,整改4家,没收禁用磺胺类药、呋喃唑酮片、氯霉素片等4800片,没收蟾毒素、虫菌克、通便开胃精、百毒杀星等过期药20合(瓶、袋)。
六、动物防疫工作
1、严格执法。一是加强检疫队伍建设,严格考核,做到持证上岗,亮证文明执法。上半年全县无因行政执法而引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案件。二是加强产地检疫,采取定点收购的驻点检疫与流动收购的主动申报检疫相结合的办法,严厉打击逃检、抗检等违法行为。三是集中时间,集中力量抓好村点屠宰检疫,安排专人抽检,定期收费,造册登记。屠宰场实行专人24小时值班制,实施宰前、宰中、宰后全程检疫。乡镇农贸市场逐步实行天天检疫,收费、盖章同步进行。四是各乡镇明确专人,加强对村点屠宰免疫标识的查验、回收工作。五是开展经常性监督稽查,严厉打击经运户违法违规行为。六是明确专人及时查疫、堵疫,加强对动物疫情的监控,严防外来疫畜禽流入我县。上半年全县共查处逃检抗检经营户、违法生产经营单位3起,检出病死畜15头,病死禽470羽,病死动物产品170公斤,已全部作无害化处理。
2、加大检测体系建设力度。年初对县站的实验检测体系进行规范添置必备的仪器设备,明确实验专人,加强人员培训,确保我县能够开展口蹄疫、禽流感、蓝耳病等重大动物疫病免疫抗体检测,同时进一步完善血吸虫病的实验检测和放化疗等。
七、下半年工作
1、进一步加快生猪养殖方式的转变。认真落实国家*、农业部的生猪标准化规模(小区)建设项目,提高全县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水平,促进生猪生产可持续发展。
2、进一步加大生猪疫病防控力度。一是稳定乡镇畜牧兽医技术推广人员队伍,加强科学养猪专业技术型人才的培训。二是对可能发生的重大疫情即时监控、即时跟踪、即时防疫。三是做好生猪防病治病知识普及工作,尽量减少疫病的发生。
3、扎实有效地开展水产养殖技术的培训工作,主要是对生产方式的转变、水产品质量安全、新品种、新技术等的培训。
4、做好水产品质量安全工作。认真进行生产管理和监管工作,创造条件进行水产品检疫和检测工作,为水产品市场准入制度做好前期工作。
5、加快百里水产走廊建设工作。以乔口核心项目区为重点,做好项目区的新品种、新技术的服务工作和招商引资等工作,把核心区打造成渔业的特色示范区
为了加强我县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的环境监督管理工作,防治畜禽养殖污染环境,保护和改善农村居民生活环境,依据《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和《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我局在县直范围内对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及个体养殖户进行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检查情况如下:
今年我单位检查组出动检查20余次,就我县域内规模化畜禽养殖户及养殖场(小区)进行环境保护执法检查。对43户个体养殖户,14家养殖场(小区),进行了现场检查。下达整改通知8份,限期整改5份,并督促3家养殖场对粪便储存场所进行硬化处理。检查过程中发现,达到规模化养殖的养殖场(小区)15家,以上达到规模化养殖的养殖场(小区)只有3家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及“三同时”制度,其余均未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及“三同时”制度,居民区内的养殖户将畜禽粪便随意堆放在路边,无防渗、防溢流、防雨水淋失、防恶臭等措施。影响周围居民正常生活。*划定的养殖区内的养殖户和养殖场虽然将畜禽粪便统一堆放,堆放至一定程度时进行拉运,但无防渗、防溢流、防雨水淋失、防恶臭等措施。在整个检查过程中未发现将畜禽粪便随意向水体排放、倾倒丢弃现象。我检查组认为在居民区内的个体养殖户不符合环保要求,养殖区的个体养殖户和养殖场基本符合环保要求。
为了摸清我县畜禽养殖业污染基数和环境守法状况,提高环境监管水平,防止和减少畜禽养殖污染,促进畜禽养殖业健康持续发展,保护和改善农村生态环境,根据黔南州环境保护局相关文件精神,我局制定了相应的检查工作方案,开展了对辖区内畜禽养殖业专项环境执法检查,基本摸清了辖区内畜禽养殖业污染底数和禁养区内养殖户数,为进一步提高环境监管力度,防止和减少畜禽养殖污染,促进畜禽养殖业健康持续发展,保护和改善农村生态环境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一、 基本情况
我局共出动车辆 台次,人员 人次,本次执法共检查了规模以上畜禽养殖场1家。
(一)兴源养鸡场。位于侯寨乡尖岗村五组,占地12亩,职工人数12人,养殖蛋鸡5万羽,年出栏鸡5000羽左右,年产鸡蛋11870吨左右,距尖岗水库200米。
(二)党建伟养猪场。位于侯寨乡侯寨社区,占地面积2亩,职工人数2人,养殖猪500头,年出栏成猪1000头,距尖岗水库500米。
(三)玉龙养鸡场。位于马寨镇张寨村,占地6.4亩,职工人数3人,养殖蛋鸡1.8万羽,年出栏鸡1800羽左右,年产鸡蛋 3800吨左右,距尖岗水库200米。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该三家企业均未办理环评审批手续;
(二)该三家企业均位于饮用水源地保护区内;
(三)该三家企业均未建设粪便无害化处理设施,无组织排放恶臭气体。
三、 下步打算
(一)经我局与党建伟养猪场协商后,该企业计划20xx年6月底前搬迁,另两家企业搬迁事宜正在协商当中。
(二)我局将进一步加大对辖区畜禽养殖行业的监管力度,确保人民群众饮用水安全。
本次环境执法专项检查已经结束了,我局将以这次专项检查工作为契机,进一步强化对辖区内畜禽养殖业的监管力度,为遏制农村环境污染,促进饮用水源的`保护打下了良好的基础,给辖区群众提供了一个生产发展、生态和谐、文明进步的社会环境。
一、企业所得税方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XX年第48号)明确,自20XX年1月1日起,企业将购入的农、林、牧、渔产品,在自有或租用的场地进行育肥、育秧等再种植、养殖,经过一定的生长周期,使其生物形态发生变化,且并非由于本环节对农产品进行加工而明显增加了产品的使用价值的,可视为农产品的种植、养殖项目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
该合作社购进的猪仔饲养取得的收入可按“牲畜、家禽饲养”免征企业所得税。如果主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进行农产品的再种植、养殖是否符合优惠*条件难以确定的,纳税人要提供县级以上农、林、牧、渔业*主管部门的确认意见,方能核准。
特别提醒,纳税人购买农产品后直接进行销售的贸易活动产生的所得,不能享受农、林、牧、渔业项目的税收优惠*。
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
(一)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1.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
2.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
3.中药材的种植;
4.林木的培育和种植;
5.牲畜、家禽的饲养;
6.林产品的采集;
7.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
8.远洋捕捞。
(二)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
2.海水养殖、内陆养殖。
企业从事国家*和禁止发展的项目,不得享受本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自查及典型案例分析
二、*方面
养殖本身不属于*的征收范围.根据*暂行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农业生产者(包括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包括牧草、牛、羊等)不属于*征收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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