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开发区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12-01 19:18
我来回答
共1个回答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1-07 18:53
第一条 根据《四川省开发区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 开发区是指在城市或其他有开发前景的区域,划出一定范围,经省级以上*批准设立的实行特殊*和特殊*的开放开发区域。开发区是全省及开发区所在地深化改革的试验区。第三条 开发区的设立和建设,应纳入省和开发区所在地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合理布局,坚持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与生态环境效益并重。第四条 省计划行政管理部门是省*协调管理开发区的职能部门,对开发区进行宏观管理和指导。
开发区所在地计划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同级*授权,负责协调、指导开发区的工作。第五条 设立开发区实行总量控制,动态管理。省计划行政管理部门定期对开发区进行检查考评,对管理机构已不存在或不能履行管理职能的或项目、资金长期得不到落实,建设无进展的开发区,由省计划行政主管部门报经省*同意后予以撤消。一个县级行政区划内已有两个以上开发区的,应予合并。第六条 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是设立开发区的县级以上*的派出机构,根据同级*授权,对开发区实行统一管理。第七条 除按《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可在开发区设立派出机构的部门和实行*和省垂直领导的*职能部门以外,同级*其他职能部门不再在开发区内设立派出机构。
除实行垂直领导的*职能部门外,按前款规定设立的派出机构作为开发区管委会内设机构,实行开发区管委会和派出部门双重领导。
不在开发区内设立派出机构的其他部门的职能,可由同级*决定委托开发区管委会行使。第八条 开发区管委会应根据所在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编制开发区经济发展规划,由同级*审查、批准后实施,并报省计划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第九条 鼓励开发区根据建立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总要求,构建适合当地社会经济发展和开发区开展建设需要的新型管理模式。第十条 开发区管委会应根据所在地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开发区建设规划,依照《四川省<建设规划法>实施办法》的规定,报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开发区管委会在编制开发区建设规划时,应编制地名规划,并按照地名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予以命名和设置地名标志。第十一条 开发区内办事程序应力求简便、高效。在开发区内设立企业,由管委会统一受理后按有关规定办理、或代为办理。第十二条 在开发区规划范围内,开发区管委会对经依法取得的开发区土地使用权进行有偿转让。开发区管委会转让土地使用权所获的税后收益,全部用于开发区基础设施、公有设施建设和土地开发。第十三条 开发区内各项建设必须依法用地、合理用地、节约用地,严禁土地荒芜闲置。开发区范围内因土地闲置由土地管理部门依法收取的土地闲置费,由开发区管委会专项用于开发区基础设施建设。第十四条 开发区建设项目必须遵守国家环境保*律、法规,环境保护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第十五条 加强对开发区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工程建设各方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建设标准,依法实行建设项目报建制、招投标制、施工许可制、合同管理制和工程监理制,保证工程建设质量。第十六条 开发区应根据国家和本省的产业*、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适时调整开发区内鼓励发展和*建设的项目。第十七条 开发区内的企事业单位依法向统计部门报送统计报表时,应同时抄送开发区管委会。第十八条 《条例》第三十条第四款所称开发区新增财政收入,以1996年底财政收入为基数。第十九条 凡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1年至第2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3年至第5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经营期不满10年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1年免征地方所得税;第2年减半征收地方所得税。第二十条 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从企业获得的利润,用于企业增资或兴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五年的,经财税机关批准,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的40%;如再投资举办的是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且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则全部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