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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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12-01 1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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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11-07 18:53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境内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批准设立的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第三条 开发区由所在市*领导,实行经济特区的某些*,以外引内联的形式,引进外资、先进技术和科学的管理经验,发展外向型经济,开发新兴产业,扩大产品出口,为促进对外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服务。第四条 鼓励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以下简称外商),国内企业、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及其他事业单位,向开发区提供先进技术和资金,输送科技和经营管理人才,兴办生产性企业、基础设施和科研机构,开发加工装配和补偿贸易。第五条 开发区内不得举办技术落后或者设备陈旧的、污染严重而无切实治理措施的以及产品属于国家禁止或者*生产的项目。第六条 开发区内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和本条例,其所在开发区的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第二章 行政管理第七条 开发区由所在市*设立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开发区管委会),代表市*对开发区实行统一领导和管理。第八条 开发区管委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制定开发区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报请市*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开发区的管理办法;
(三)按照批准的开发区总体规划,对开发区土地进行统一管理,确定开发区土地使用费和场地开发费标准;
(四)统一规划、管理开发区各项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
(五)审批、审核开发区各类投资项目;
(六)管理开发区的进出口业务;
(七)处理开发区涉外事务;
(八)对开发区内企业进行指导和监督;
(九)管理开发区财政收支;
(十)兴办开发区各项公益事业;
(十一)检查、监督有关部门设在开发区的分支机构的工作,协调、裁决这些分支机构之间的争议;
(十二)根据需要设立工作机构;
(十三)所在市*授予的其他职权。第九条 所在市工商行政管理、税务、*等部门在开发区设立分支机构,行使本部门的权力,接受开发区管委会领导。第十条 开发区管委会对兴办各类项目的申请,手续完备的应在二十天以内审核完毕,并批复或转报;各部门对土地使用、工商登记、税务登记等手续的办理,应在七天以内完成。第三章 注册和经营第十一条 在开发区兴办各类项目,须向开发区管委会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后,办理土地使用、工商登记和税务登记等手续。第十二条 开发区内企业凭当地外汇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到银行办理外汇开户手续和有关事宜。
开发区内企业的各项保险应向中国的保险公司投保。第十三条 开发区内企业应在开发区设立会计帐目,并按规定向开发区管委会和财政、税务、外汇管理等部门报送各种报表。第十四条 开发区内企业享有经营自主权。第十五条 开发区内企业终止经营,应按中国有关规定清理债权、债务,办理其他事宜,提出经中国注册的会计师验证的清产报告,并持原批准机关的批准文件,向开发区工商行政管理和税务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在债权、债务清理完毕后,其资产可以转让,资金可以汇出。第四章 劳动管理第十六条 开发区内企业用工实行劳动合同制。
开发区设立劳动服务公司,负责协助开发区内企业招录和培训职工。第十七条 外商投资企业可根据生产经营需要,自行确定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和职工招聘,并根据劳动合同对职工进行管理;职工的工资标准、工资形式、奖励、津贴等制度,由董事会确定。第十八条 开发区内企业须按国家和本省有关劳动保护的规定,保证职工在安全、卫生的条件下工作。第十九条 开发区内企业及其职工的社会劳动保险基金缴纳办法,按本省和所在市规定办理。第五章 优惠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