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11-30 0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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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30 13:33
法律分析:关于商品房质量纠纷的处理问题,根据最高人民*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如果是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的情形的,买受人可以主张解除合同和请求赔偿损失。如果交付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买受人可以要求出卖人承担修复责任。如果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二条 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减少的,应当以违约金超过造成的损失30%为标准适当减少;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为由请求增加的,应当以违约造成的损失确定违约金数额。
第十三条 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可以参照以下标准确定:逾期付款的,按照未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