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12-03 2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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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1-18 20:29
法律分析:(1)总降压变电站、配电站的高压开关柜室、电容器室、氧气、乙炔气瓶库、汽车保养间的充电间、电瓶修理间、射油泵间、燃油附件间及喷漆间等辅助生产厂房,应设置事故排风装置、事故排风应同经常使用的排热、排湿系统合用,并在事故时,必须保证足够的排风量。(2)事故排风机应分别在室内、外便于操作的地点设置开关。(3)事故排风机应设在有害气体或有爆炸危险物质散发量最大的地点,并应采取防止气流短路措施。(4)排除有爆炸危险物质的局部排风系统,通风机的电机应采用防爆型。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有关法律、行*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