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治理体系与全球化发展有哪些结构性的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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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4-22 1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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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06-24 16:55
首先,治理体系有失均衡。发达国家的经济模式在金融危机中虽受到冲击,但以美国为代表的发达国家掌握着全球治理机制,主导国际规则制定权和解释权,垄断着全球化进程和利益分配的主动权,因而可望通过资本链与货物链向下游国家转嫁危机。危机发生以来,20国集团成为全球治理的主要载体,以中国为代表的新兴国家首次以平等地位在全球治理进程中崭露头角,但仍不足以抗衡发达国家的优势地位。
第二,治理主体存在缺失。全球范围逐渐形成了数以百计的*间组织,这些组织从不同领域、不同层次推进国际治理。但是,现行由主权国家组成的国际组织缺乏主权国家享有的排他性公共权力,因而无法有效行使话语权。
第三,治理机制缺乏弹性。此次国际金融危机表明,联合国、世界银行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等国际治理机制均有待于适应全球治理新形势。20国集团虽已成为全球经济治理的主要平台,但仍停留在“临时性*俱乐部”阶段,尚待建立和完善全球化监管机制、*执行机制、治理主体结构,等等。
第四,治理客体存在争议。后金融危机时期,世界各国面临各种不同的问题,因而需要通过国际制度或非制度安排,就需要治理的领域和具体问题达成一致。然而,世界各国对各类问题的关切度不同,因而围绕全球治理的议题设定展开激烈的博弈,围绕治理规则展开较量。
第五,治理效果有待彰显。缺乏监管机制的经济全球化不具有可持续性,同样,缺乏“同舟共济”精神的全球治理也不具有可持续性。长期以来,发达国家受国内*或本国利益驱使,纷纷利用其*和经济优势,利用全球治理推销西式**和价值观,维护本国既得利益,而置他国利益于不顾。
第六,治理理论存在争议。回顾历史,全球化主要由*公司推动。然而,迄今为止,全球经济治理的理论主要停留在国家层面。进而言之,现行全球治理理论由发达国家学术界率先提出,因而有悖于广大发展中国家的经济与社会发展的实际状况。
第七,需要适应国际法规。全球治理需要各主权行为体依法让渡一定的主权,并容纳更多的非主权行为体成为全球治理的伙伴。显然,上述行为直接与联合国宪章关于主权独立的原则相违背。如何处理好国际法和全球治理之间的关系,已构成各利益攸关方必须解决的重大问题。
第八,国际社会亟待培植集体行动意识。从全球范围看,受*周期和经济周期影响,各主要大国在全球治理领域各行其是倾向愈益明显。未来,南北国家之间在国际*和经济体系中地位失衡的状态均难有改观,任何新的治理机制和规则的创立,只要无法得到美国和主要发达国家的认可和支持,只得“绕道走”。